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教師差別待遇條例

◎ 武正雄

立法院於二十二日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這恐怕是教育法規大亂的開始。

教師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訂之。」直到大法官釋字第七○七號解釋,宣告教育部的敘薪辦法,最遲一○四年底失效,教育部才被迫提案立法。

教師待遇長期依據行政命令施行,其中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部分,教育部立場反覆不一,先前充分獎勵,後來緊縮,對於教師白天提供教育服務,另外以無課務時間攻讀博碩士,在改敘時,教育部堅持扣除在職進修期間年資,形成有提供教育服務事實,卻不採計服務年資的不合理現象,此正是飽受爭議的部分。

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略)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其中的「及」,是「併計」而非「擇一」,對於學歷與年資同受保障。而「教師待遇條例」,關於「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改採固定提敘三至二級,事實是改敘時扣除年資二至三級,此一規定必然產生不公平現象;舉例:二位大學畢業初任教師,一位正式教師甲,一位代理教師乙,同時在職進修三年取得碩士學位。在改敘薪時,教師甲提敘三級後,薪點是二四五;教師乙在研究所畢業同年,取得正式教師,起敘薪點是二四五級併計代理年資三年提敘三級是二九○。先取得正式教師資格的甲和後取得正式教師資格的乙,雖有相同的學經歷及年資,乙的薪點竟比甲的薪點高,試問這不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嗎?

此次通過的「教師待遇條例」無視大法官於釋字七○七協同意見:「所謂『不合事理的部分』,例如:一、在職進修期間有併行提供教育服務者,不得排除其在職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上述項目是目前尚未妥當考慮的部分。」本次立法迴避此一問題,不只是立法當局為德不卒,不平等對待恐衍生更多紛爭。

(作者為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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