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竄出兩個與核廢料相關法案,打算迅速闖關:一是學者連署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廢管法),另一是行政院推的《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廢管專責機構法)。是不是認為相關的核廢法案在他黨可能執政後難以通過,所以急著趕緊送?
核廢料。(資料照,記者黃明堂攝)
這兩個法案有許多地方雷同:誠如倡議廢管法的學者所言無關擁核或反核;兩者異口同聲指稱,現階段核廢處理困難,是因為台電公司「身為核能發電經營者」,執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業務難以獲得民眾信賴所致,甚至影響核能發電;兩者都巴望著吸納現有數千億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與政府核撥之經費;更重要的是,兩者主管機關不約而同都是經濟部。
學者版主張有了《廢管法》加上另設獨立的基金;政院版則號稱只要有法人專責機構,似乎只要離開台電公司管轄,現在核廢料無法處理的困境,就立刻可以迎刃而解。相對比較單純的政院版本,重點在於將原本經濟部管轄的從電費抽取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轉到新設置的核廢法人機構,讓原本可受立法院監督的基金,增加一層距離,只接受更遙遠的監督。學者版《廢管法》更厲害,除了另設「放射性廢棄物永續管理基金」,將「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整碗端去,可不受民意監督外,還有權決定高低階核廢廠址。
問題的重點不是錢,該問這兩個法案在經濟部主導下,是否真能解決核廢料處理困境?一開始就試圖規避民意監督的機構或基金會,如何獲得民眾信賴?其實,這兩法案終極目的就是降低民眾參與,讓「菁英」幫大家處理核廢問題。
台灣核能發展史中從來不缺「菁英」或「專家」。早年把低階核廢料送去蘭嶼,應該是「專家」們的建議;九○年代中早已被民眾警告有三分之一開始鏽蝕外洩,「專家」們極力否認;蘭嶼原住民只能透過奮力阻擋運送核廢的船隻靠岸,一九九六年四月之後核電廠產生的廢料都留在電廠裡。到二○○八年蘭嶼核廢料重新檢整時,「專家」們所認定的「低階」核廢部分在筒外卻可測得每小時二至四毫西弗,而核電廠員工每年可容許劑量為二十毫西弗。沒有看到「菁英」們站出來抗議這現象的不合理。
其實,低階核廢料的永久儲存場應該在二○○二年初完工並運轉,是原本核四廠環境影響評估通過的主要條件之一;二○○○年台電公司趁著政黨輪替兵荒馬亂之際,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把此項條件刪除。二○○六年民進黨執政時通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特別規定應依公民投票法,讓地方民眾決定是否同意為低階核廢最終場址。曾被公告為潛在場址的澎湖、台東達仁、屏東牡丹,與金門烏坵無一不反彈,紛紛拒絕配合辦理。因此,花費幾年時間到處鑽探的地質學者們認為心血白費,因此視核廢公投法案如眼中釘—民意怎可凌駕專業?
學者版《廢管法》雖說要「建立公民參與管道,將資訊公開透明化」。但不論是低階核廢最終處置、高階放射性廢棄物暫存與最終處置,全部都將交給一個看似不起眼但權力無窮,任期兩年的「放射性廢棄物資訊交流委員會」決定!其所謂「公民參與管道」則是透過各縣市推薦的交流委員會委員實現,不需要經過地方民眾公投。他們深知:各個擊破交流委員會的委員,遠比說服過半民眾投贊成票容易太多!
從六○年代中暗地裡發展核武到七○年代轉為民用,從解除戒嚴至今,核電核廢的哪項決策不是「專家」們的意見?現在的核廢困境,不正是四、五十年來「菁英」們決策所產生的爛攤子?民眾哪有參與過決策?民眾除了自發性地擋核廢料船、上街頭、不配合外,目前僅有的是低階核廢料場址的公民投票權;學者版《廢管法》卻連這僅存的一點權利都想剝奪。
試問:處在體制內的「專家」們可曾主動告訴民眾,核四廠圍阻體有寶特瓶?蘭嶼核廢料重裝廢料灰塵四散?可曾揭發至今仍未妥善處理的輻射屋?主動公布中科院核廢料場發生的多起氫爆?體制內的專家們和提供計畫單位的糾葛太多太深,沒有關心問題的民眾質疑、挖掘,以上種種問題是不可能見天日。
核廢料之所以有爭議,不是理論上是否可以妥善處理的問題,是台電和原能會的草率、輕忽態度讓民眾無法接受,擔心自己成為無辜受害者;看不出學者版《廢管法》由哪幾點可以喚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更有意思是:除了剔除公民投票外,另外要設「放射性廢棄物永續管理基金」,想將原本受立法院監督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整碗端去,卻又可不受民意監督。整個法案層層剝奪民間參與,賦予主管機關經濟部更多權力,是民主的實質倒退,是「菁英」治國的復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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