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比較馬、魏的「不知情」

◎ 黃帝穎

台北市政府重查美河市弊案,馬總統透過媒體辯稱對美河市細節「不知情」,更說「公文上面是簽名章,不是簽名」。惟馬英九「簽名章」係用印於北市府與日勝生契約中的「立契約書人」,此應回歸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換句話說,馬英九的「簽名章」說法,沒有法律上意義。進一步來看,問題也不在簽名或蓋章,而是馬到底對美河市案相關決策知不知情。
 總統馬英九。(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刑事實務上,文書只要有行為人之簽名或蓋章,除非有偽變造的少數例外情況,均推定行為人對文書內容「知情」,最明確的案例是頂新黑心油案,魏應充對頂新混用飼料油辯稱「不知情」,把責任推給總經理和下屬。但彰檢搜索頂新,查扣相關作業標準書、原料生產紀錄等資料,證實頂新內部決策相關文件及會議紀錄上有魏應充的「用印」,認定魏應充對混油犯行「知情」,依詐欺罪及違反食安法聲押、起訴。

對美河市弊案,馬英九同樣辯稱「不知情」,然而美河市案主要文書有馬英九「用印」,除非檢察官包庇馬英九,否則馬的「簽名章」辯詞,根本不足採信。

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市府被日勝生海削廿億餘元,目前僅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一個價值至少一百一十億元的美河市標案,就算公文分層負責,決策層級必定是台北市長,北檢目前的偵辦結果,只辦到處長和課長等小官,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可議的是,馬英九現在已經開始切割、卸責,難道北檢看不出端倪?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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