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董凱勝/慈濟與金錢

董凱勝/檢察事務官

宗教信仰自由與財產權,均受憲法明文保障;在宗教團體自治的概念下,信徒自由組成宗教團體後,依其特定教義、信念與自治規章,對於組織型態、人事架構、教務推動、資金運用與事業經營等團體內部運作事項,應有其自主決定權,國家不得恣意干預,這乃是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家宗教中立的本旨。
 (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以財務自治為例,宗教團體獲得經濟資源的管道固然多種多樣,或來自信徒捐獻,或得自醫院或學校等事業經營,或來自宗教儀式活動及販售宗教商品,不一而足;但無論如何,怎樣管理、運用、處分這些經濟資源,不僅關乎宗教團體本身的維持與開展,也事涉團體成立的宗旨與追求的目的。因此,國家原則上必須予以尊重,既無權利過問,也無義務介入,否則便可能與憲法相牴觸。

這樣的違憲疑慮,或許也正是《宗教團體法》草案在立法院「四進四出」的原因之一。仔細比對行政院版、黃昭順委員版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條文,不難發現,宗教團體的財產及基金之管理,究竟應否受主管機關「監督」或「協助」?財產(尤其不動產)之處分,究竟是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或依章程辦理即可?需不需要設置會計帳簿,並檢具年度決算及收支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規範對象應否包含各種型態的宗教團體,抑或僅以法人為限?乃是聚訟紛紜之處。這些關鍵爭議所映現的,恰恰是凱撒與上帝的角力,以及立法者的焦慮。

但,縱使國家不宜過度干預,卻不代表公眾不可監督、輿論不能批評。要不要讓僧團領導者的胞弟擔任副總執行長?要不要繼續接受黑心油達人的捐贈?要不要投資「邪惡基金」?固然都是宗教團體自治的範疇,但也皆為可受公評之事。既然宗教團體的資金多半來自十方布施,所有社會資源的運用,便須考慮民眾觀感與社會責任,務必謹慎從事,並盡可能公開透明;用更高的道德標準來自我要求,藉此建立與信徒間互信互賴的運作體系。

梵蒂岡的財務報表

近日傳出可能提前退位訊息的天主教教宗方濟各,在其與猶太教拉比思科卡合著的《與教宗對話》書中即曾表示:「有的人總愛談論梵蒂岡的黃金,但那是擺在博物館裡的。同時,我們也必須了解博物館與宗教間的區別。宗教需要金錢來推行它的工作,這是經過銀行處理、合法的金錢。重要的是如何使用收到的捐助或奉獻的錢。梵蒂岡的財務是公開的,它總是有赤字。」

「有些人擁有不義的金錢,想要以善行來彌補。如果他的行為沒有改變,也沒有悔改的明證,我永遠不會接受這種心態的補償。……曾經有位宗教領導者被人指控收受毒販的捐款,但他說他用這錢來做善事,只是沒有詢問錢的來處。這是錯誤的行為。我們不能接受沾了血的錢。」

世上沒有完美無瑕的組織機構,宗教團體亦然;而金錢本質上也不是壞東西,它只是個工具,為善或為惡,端視我們如何使用。宗教與金錢的關係向來不易處理,信眾經由捐獻來達到慈悲心靈的滿足,對於善款流向表示關切,實亦合情合理。值此慈濟財產爭議延燒之際,梵蒂岡的做法與教宗諍言或可引為攻錯之石;都說眾生平等,凡人但聽無妨,就別再分上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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