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 黃帝穎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及同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爽領納稅人血汗錢十七萬元,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法務部應撤銷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並追回犯罪者不該領的退休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批示「礙難照准」,這是法務部的行政先例。

相同的標準,黃世銘觸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且在黃世銘申請回任檢察官時,台北地院已對黃世銘判刑一年二個月,這當然踐踏「檢察官形象」,且情節比施茂林更為嚴重,應不得回任檢察官,但羅瑩雪卻未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不只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甚至還讓黃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暫且不論羅瑩雪的圖利問題,法務部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撤銷,並追回黃世銘違法領取的薪資與退休金。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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