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澄社評論》腦死,醫師的事或你我的事?

◎ 吳全峰

九合一大選前紛擾的無心跳器官捐贈議題,隨著選戰落幕,似乎已被社會遺忘。然而除了倫理選擇外,還有更多實質涉及醫學倫理的深層思考:包括事件本身所牽涉的死亡定義改變,以及此改變該以專業意見或公民共識為準。

首先,依現行法規範,一般死亡仍須以心跳、呼吸或腦中樞喪失之停止為判定標準;僅於特殊情況下(如器官移植)始得以腦死取代傳統死亡的定義。但即令法規上承認腦死得以取代傳統死亡定義,其內涵仍與醫學臨床上所認定的腦死定義有落差。詳言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腦死判定並非由診治醫師在臨床上判定病人腦死(姑且稱之為「臨床腦死」)即可,尚需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複雜程序進行判斷,始能成立法律上所認定之死亡(姑且稱為「法律腦死」)。

但在無心跳器官捐贈議題討論上,即使病人符合「臨床腦死」定義,卻仍有可能無法依腦死判定程序判定符合「法律腦死」;此類病人在法律上便無法成為可捐贈器官者,而必須等待傳統死亡定義(亦即心肺死)始能摘除器官。因此,醫師臨床判斷腦死,是否即「當然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腦死之判斷,不辯自明。

其次,若醫師以「臨床腦死」做為判斷主要依據,可以增加器官捐贈率並拯救許多危急病人,是否便該以醫師之臨床判定為標準,而不需要考慮「法律腦死」之概念?這其實涉及另一個更嚴肅問題,亦即死亡之定義其實應是價值判斷,而非單純科學臨床決定。耶和華見證人教派病人不接受輸血,為醫學倫理上常舉之例:美國法院認定,即便醫師臨床判斷該教派的病人不接受輸血即會死亡,醫師仍須尊重其自主決定拒絕輸血的權利,因為這個決定並非單純健康照護的臨床判斷,而是深思熟慮後的價值選擇。以小窺大,若社會價值認為腦死仍須依傳統嚴格之程序為判定,而不應以醫療科技發展下之臨床腦死做為判斷標準,則社會價值應受適當尊重,不宜以專業之名逕自排除。

誰來決定生死,絕不是簡單的命題;是否可由部分專業者以科技之名而擅自更改標準,更有待嚴肅思考。若醫療專業有不同意見並認為應放寬腦死定義,則應嘗試進行對話並說服社會改變其價值通念;而不適合跳過社會對死亡價值的態度,逕以專業理由強迫社會接受醫療專業對死亡之定義。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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