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周志道/誰還關心器捐爭議?

圖為台大醫院器官移植手術。(資料照,台大醫院提供)圖為台大醫院器官移植手術。(資料照,台大醫院提供)

周志道/台北慈濟醫院外科加護病房醫師

「無心跳器官捐贈」這個尚待立法院審查的議題,在這次選舉中意外成為焦點。選後,有必要就此醫療行為提供正確認知。

醫學上「腦死」、「心臟死」之所以成為討論議題,是因器官移植醫學所需而來。一個無法挽回即將往生的人,面對應何時何日宣告死亡,除非涉及繼承等少數特殊法律問題,大都只有親友心理層面的影響,但對於想遺愛人間,把功能正常的器官捐贈給需要的他人,這時是否在關鍵幾天或幾小時宣告病人死亡,就成為這件捐贈器官大愛能否成功的最重要因素。

一九七○年代以前,歐美醫療先進國家的器官移植醫學尚在起步,是等待捐贈者心臟自然停止後才摘除器官,但人體器官大都在心臟自然停止前早已損壞,以致能順利移植者極為有限,故而醫界乃提出「腦死」或「腦幹死」的概念,將宣告器官捐贈者的死亡時間提前,以維持捐贈器官的功能,增加器官移植的成功機率。

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精進及抗排斥藥物的發展,可經由器官捐贈而獲重生的病人數目增加,造成器官的捐贈不敷使用,因此在九○年代開始,歐美國家又提出無心跳器官捐贈的概念,希望藉此來彌補對於有意願器官捐贈、卻又無法通過腦死判定的這類瀕死病人,使其有機會遺愛人間。但是無心跳器官捐贈的心臟死判定遠比腦死宣判複雜,因此臨床實施十多年的美國,二○○七年才由器官分享協會(UNOS)與聯邦政府基於促進器官移植,立法制訂心臟死器官捐贈相關法律。為避免利益衝突,美國規定與移植手術相關的醫護人員不得參與照顧瀕死的器官捐贈者,也不得參與心臟死的判定。

心臟死器官捐贈最易引起爭議者是,對於腦部受損需要維生器材支持的病人,是否與腦死病人一樣已經進入無法挽回的瀕死狀態?利用呼吸器持續存活的植物人,或嚴重腦部受損但有機會恢復的病人,有沒有因此遭器官摘除以作移植的可能?再者,以家屬立場,看見摯愛被移除呼吸器測不到脈搏後(並不需要是無心跳),醫師宣告心臟死,而後為了器官捐贈又立即重新實施心肺復甦、重新插管,甚至接上葉克膜,家屬內心有何感受?

即使在美國也只占五%

由於無心跳器官捐贈的複雜性,所以即使如美國器官移植如此發達且需求迫切的國家,目前利用無心跳器官捐贈的器官移植也只占所有器官移植個案約五%。

台灣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一九八七年通過歷經多次修訂,對於摘取屍體的器官移植,有嚴謹的腦死判定準則遵循,尤其是在無自主呼吸(Apnea Test)的判定採用最嚴格的標準,目前醫學證實,自主呼吸為低階的腦幹功能,有不少病人即使已經無其他大腦及腦幹功能,卻依然可能保有自發性呼吸,但這些病人終究已進入不可逆的死亡過程中,這些病人雖有捐贈器官的心願,但礙於落伍的法律規定以致無法如願,因此許多國家早已修改無自主呼吸的判定;國內負責腦判醫師(多數為神經內外科醫師)雖然都知道此類病人即將面臨死亡,但礙於法令規定,只能讓病人抱憾而終。

國內目前約有近萬名等候移植的個案,然每年腦死捐贈器官人數僅約百人,遠比其他有能力執行器官移植的國家比例為低,雖然增加器官捐贈最有效的途徑還是國人觀念的改變,但是如果能推促修改不合時宜的法律,也算是這次選舉的另一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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