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林鈺雄/頂新不法利得 不能沒收嗎?

林鈺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立法院修法協商密室,一場分配牛肉的食安修法戰正悄悄進行;台灣公民若不關注,不但魏應充可能免受重罰,連檢察官扣押的頂新財產也要解凍歸還,搞不好納稅人還要再掏一筆錢出來國賠給頂新。台灣真的要「滅頂」了嗎?

故事要從大統混油事件的確定判決說起(富味鄉判決亦同)。法院一方面依食安法,以大統公司(法人)為刑罰對象,判處其三千八百萬元罰金刑;另一方面,卻不依刑法去沒收大統公司銷售混油的近二十億元得款,理由只有一個,就是所謂的「法人不是犯罪行為人」。由於刑罰優先及一事不二罰,衛生單位先前裁處的十八.五億元罰鍰也被撤銷。大統公司糟蹋全民健康,犯法輸了官司卻能保有黑心賺來的不法利得,因禍得福,足為未來頂新訴訟之「典範」。台灣黑心廠商前仆後繼,目無法紀,其來有自。

大統判決的疑點重重,這裡只提兩點:其一,大統公司總計製造「八大類」的混油,持續七年之久,法院計算負責人高振利和大統公司的犯罪行為個數時,採用空前優惠的「一類混油僅計為一罪」。例如,混充純橄欖油類已製造七年,儘管瓶裝容量、價格、標示等級皆不同,製造數量驚人且得款高達兩億多元,但僅合計為一罪(同集合犯)。但是,依照我國最高法院向來的穩定見解,刑法上有關製造之罪不採集合犯說,長期、多次的製造犯行應採嚴厲的「一罪一罰原則」,計為多次而以數罪併罰來加重處罰。不然,假使按照大統判決的邏輯,於製造毒品案件,若毒販七年來持續用同樣配方製造「同一種類海洛因」,縱使製造了N噸且獲利N億元,也是只能計為一罪而已。問題是,從來沒有法院採取這種看法,大統判決卻反於實務常規、獨厚不法混油,所為何來?

假使大統判決的計罪無誤,將直接衝擊這三週來各地檢署起訴的五大劣油案件。以頂新黑油案為例,彰化地檢署以數罪併罰起訴、並對魏應充求刑三十年,但若採集合犯說,從重求刑就失其附麗,輕判魏應充也指日可待。檢察總長豈可坐視如此判決確定,四個月來不提非常上訴呢?

其二,法人真的不是食品犯罪的行為人嗎?大錯特錯!大統判決完全混淆了「立法論」與「解釋論」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也就是把「立法政策上宜不宜將法人規定為犯罪行為人」的立法論,和「法人是不是我國食安法規定之犯罪行為人」的現行法解釋論,混為一談。立法論見仁見智,德國法和歐盟法立場也不一致,但這根本不是重點,因為和我國食安法的解釋論無關。簡言之,我國普通刑法雖然沒有、但附屬刑法卻有一大堆的法人犯罪規定,食安法即是一例。既然法院已依食安法對法人科處罰金,哪能再跳躍到立法論去否定法人是食品犯罪之行為人呢?判決不但邏輯自相矛盾,結果也完全悖離利得沒收制度的基本目的:透過犯罪之不法利得,必須被剝奪。

更離譜的是,司法官僚還將錯就錯,在食安修法協商時提出「法人只是受罰主體,但非犯罪行為人」的解套計謀,乾脆讓大統判決「就地合法」,但這不僅治絲益棼,而且還違法違憲。事實上,這種硬將犯罪行為人和受刑罰主體分離的代罰說法,正是已被最高法院決議棄置的「轉嫁責任說」判例之復辟。釋字六八七號解釋已再再宣示,任何人(自然人、法人皆同)都只能因「自己的」有責行為而受刑罰(包含罰金),代罰將會牴觸「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

以非常上訴糾正錯誤

大統判決應以非常上訴來糾正個案錯誤,而非以訛傳訛或就地合法。否則,依照「不得沒收法人利得」之判決說詞,頂新黑油案縱使有罪,也不能沒收頂新公司的任何財產,檢察官目前的扣押處分也將因違法而被撤銷。至於吃下無數黑油的被害納稅人呢?就等著頂新來要國賠時,掏錢出來買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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