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法庭裁判 品質應重於效率

◎ 金孟華

長久以來,最高法院各庭間的法律見解不一,常造成實務工作者的困擾。甚至有律師以黑道電影中的「俄羅斯輪盤」戲稱這種現象。司法院預定今天通過設立大法庭,以判決取代現有之民、刑庭決議,為下級法院即時提供明確的法律標準。大法庭的設置雖有助於統一法律見解,迅速建立、汰換判例。但比起速度,判例的品質應更為重要。司法院在現階段決定大法庭的形式及組織時,應同時思考如何擔保判例的品質。本文提出三個觀點供司法院參考:

一、大法庭應有選擇承接案件的權力。賦予大法庭選擇案件的權力有兩個好處,首先,大法庭法官的時間應該被視為寶貴的有限資源,法官的案件量越少,所能投資在個案中的時間必然越多,越有機會進行深度的論述。另外,有爭議的問題不一定值得大法庭回應。有些問題可能不夠重要;有些問題各庭間可能還沒有充分表示意見;或者是各庭見解雖然分歧,但是卻尚未經過檢、辯、學界的討論,那麼大法庭應該讓這種問題沉澱一下,不應搶先下結論。

二、大法庭應設置專任助理。重大法律問題常常涉及複雜的學理爭議,若設置專任研究助理,則可協助法官蒐集資料、進行研究。以美國為例,聯邦最高法院的專任助理通常是初出茅廬的法學院畢業生,這些人雖然經驗不足,但是卻最有熱忱,且擅長蒐集資訊,提供法官們新的想法與觀念。

三、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並容許非當事人表達意見。在實務上,判例的重要性形同法律,但判例的形成卻沒有經過民主程序。為了填補判例的正當性缺陷,大法庭應考慮開庭行言詞辯論,因為言詞辯論的開啟將有助於增加爭議能見度並且促進社會討論。此外,大法庭也可以引進美國法庭之友制度,容許非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或利益團體表達意見。

簡言之,終審法院大法庭不應該只是在形式上取代現有的民、刑庭決議,或強調快速統一法律見解。應該思考的是,如何透過組織章程的設計,給予法官們充分的裁量權、足夠的資源,以確保法官們是在兼具深度與廣度的討論下形成影響深遠的決定。(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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