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回歸憲法「大法官交錯任期制」之運作 司法院正副院長應即日解職

◎ 洪英花

一、總統即刻重新提名大法官兩人及正、副院長

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明定「大法官於任期中出缺時,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採取「遞補繼任制」,讓四年改任半數之大法官同進退,維繫「交錯任期制」之設計目的。現任司法院正、副院長賴浩敏、蘇永欽遞補賴英照、謝在全之出缺,其原任期自九二年十月一日至一○○年九月卅日止,故賴浩敏、蘇永欽之任期於一○○年九月卅日已屆,卻仍在任執行大法官兼司法院正、副院長之職務,已違反憲法「大法官交錯任期制」設計規範及司法院組織法,應即日解職,讓總統儘速重新提名大法官兩人及正、副院長,以維繫憲政機制正常運作。

二、「交錯任期制」唯賴司法院組織法「繼任制」貫徹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三項將大法官任期改為八年,並以四年為交替換血之週期,四年改任一半人數,錯開其改選時間,開啟「交錯任期制」。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所謂「任期個別計算」,意指兩組人馬改任之時間間隔四年,其任期當然個別分次計算(增修理由參照)。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三項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文字皆非常清楚,而「交錯任期制」之建制,唯賴司法院組織法「繼任制」予以配套貫徹。方能運作實現。司法院竟稱「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相抵觸,早已向立法院提出修法」,完全漠視「交錯任期制」之架構與司法院組織法「繼任制」須相互為用之立法目的,妄稱修法,令人錯愕!

三、恪遵「大法官交錯任期制」防杜專擅總統主導釋憲

「交錯任期制」之目的:1.期中改任半數有利經驗傳承。2.以四年為改任週期適時反應社會現實。3.讓每任總統都有提名半數大法官之機會。按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半數被提名之大法官,縱有任期中出缺而繼任之情形,「補出缺者」任期只能至「原任者」屆滿之日止,才能達到任期整齊劃一之效果;若容「繼任者」自己起算任期,「交錯任期制」焉能落實?若不採「繼任制」,有可能出於人為因素或請辭,衍生成個別參差任期,或回到增修條文修訂前被詬病的「同進同退」,造成某一屆總統無法行使提名大法官之權利,或專擅總統藉機操控主導大法官全數提名及釋憲走向,「大法官交錯任期制」瀕臨崩解,將隨時引發憲政危機。(作者現任台北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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