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學生社團募款違法?

◎ 劉宏恩

根據某新聞台的報導,內政部公開表示︰學生社團拿著募款箱在街頭表演,希望民眾贊助他們辦成果發表會,這是違法的行為,因為根據公益勸募條例,學生社團並不符合募款資格,而且勸募活動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內政部的此一解釋,只是再度彰顯我國許多公務員對於法律的解釋適用往往只知「任意做文義解讀」,毫無「目的探求」及「比例原則」的法律思維能力。他們對外宣稱的所謂「依法行政」,有時候可能只是依據「被他們曲解的法」,而不是真正的法律。這實在令人擲筆三嘆!

實際上而言,就算是「文義解釋」,內政部也已超出法律明文規定的字義做解讀,等於是自行隨意擴張行政機關干涉人民活動的職權。因為,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本法的規範對象是針對「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換言之,並不是所有財物募集或接受捐贈的行為都屬於本法規範對象,必須是「基於公益目的」所為者才屬之。

而什麼是「公益」呢?同法第二條明文定義︰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請問內政部的主管官員︰學生社團為了自己這個「特定」社團成員的「特定」活動尋求民眾贊助,究竟是哪裡屬於「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勸募之行為」?請問你們有沒有想過︰本法清楚界定「基於公益目的」和「什麼是公益」究竟是為了什麼?

在我國,不只是內政部,而是許多公務機關在「依法行政」的時候,都往往會有「不同承辦人就有不同解釋」、「不同主管上台就有不同解釋」的情形,表面上號稱是「依法行政」,但實際上是「依照不同人的不同解讀去行政」,這根本是「人治」,哪裡來的「法治」?

我們不能忘了,法治的重要精神之一,就是要讓人民對於自己的行為後果具有可預見性,法律的解釋適用必須具備確定性和安定性。倘若行政機關的承辦人只要隨便抓著個法條,就可以任意去做自己覺得想要的解讀,想要管多一點的時候就把法條指涉的範圍解釋大一點,如果不想管就把法條指涉的範圍解釋小一點,如同孫悟空的如意金箍棒一樣,這樣子台灣社會如何有可能走向真正的法治?

誠然,幾乎所有的文字都可能具有一詞多義性,所以真正能夠讓法律的解釋適用具有一定標準的,不可能只靠文義解釋,而是要靠更重要的目的解釋、體系解釋,以及由憲法精神引導的法治思維。

以上述公益募款條例為例子,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時候必須思考︰為什麼會有這部法律?這部法律的「目的」是要去管到民眾「非公益訴求」的私人活動嗎?國家去干涉人民私人活動有什麼「必要性」?事實上這部法律的目的很明顯地是要去管理公益名義的勸募,因為擔心不肖之徒利用社會大眾的公益心,假借公益之名行自己斂財之實。但是,學生社團為自己舉辦的特定校園活動向民眾尋求贊助,如果勸募時跟民眾講得很清楚這是為了自己私人活動的目的、並沒有用公益名義,這怎麼會落在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範圍內?

倘若按照內政部的解釋,即使是為了私人活動目的而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也同樣屬於該部管轄的話,那大概所有民眾為了家裡婚喪喜慶而收取紅白禮金,還有乞丐為了自己家人溫飽而行乞,通通都必須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不得為之。偉哉,這果然是無所不管的天下第一大部!(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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