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流亡政府就地合法?

◎ 雲程

討論「中華民國是否為流亡政府」,會自然聯想到「流亡政府可否就地合法化」這一實用層次的議題。

民進黨過去〈台灣前途決議文〉「中華民國=台灣」的官方立場就是如此。根據陳儀深教授考證,那源自戒嚴時期「美麗島大審」的訴訟策略─不反對「中華民國」,以迴避叛亂或叛國的指控和重判。作為訴訟策略情有可原,但輕易擴大到「台灣前途」,卻會出現以下矛盾:

首先,中華民國是「政府」,不是「國」。假使ROC流亡政府得就地合法,那「國」在哪裡?

其次,ROC的本意為「中國的共和」,這是一個「中國」的政府。ROC流亡政府合法化後,這政府的「國」如何不是中國?過去,一些人想使用「正名」方式,將「中華民國」(政府)改為「台灣共和國」(政府),明眼人就知道還只在「政府」層次打轉,「國」的問題仍舊未解決!

另外有個「殘存國家」(rump state)的觀念,常和「流亡政府」混淆不清,兩者的差異在「領土誰屬」。「流亡政府」在定義上是在「海外」成立,聲稱自己為合法政府,並一心恢復統治權的政治團體(其中,海外是關鍵)。「殘存國家」則是一個合法政府,因叛亂或外國入侵等原因逐漸失去絕大部分的本國領土,僅統治少部分區域的狀況。

「流亡政府」所在地並非「本國」,於是自由法蘭西、西藏流亡政府即無法在倫敦或德蘭沙拉就地合法化。「殘存國家」(本來就合法)雖以可捨棄失去的國土之方式「就地合法」,但台澎一如美日等國所言「地位未定」,ROC頂多能在金馬兩地「就地合法」。台澎還是台澎。

進一步剖析,一九四九年下半ROC已被打散成「中國非共產政權群」、李宗仁總統也沒來台,這個「ROC」與先前的ROC是否仍為同一個實體(同一性)?若是,如何是?若否,如何不是?才是台灣派該大力研究的課題。

台灣問題複雜萬端,討論時除邏輯不能跳躍外,還要注意是否不自覺的滲入一己的期望,而將期望當結論了。(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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