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從戰爭法談台灣定位

■何瑞元

拜讀自由廣場四月二十五日「誰不懂台灣歷史」一文,對於作者侯榮邦先生有關被蔣介石軍隊佔領事宜之分析,補充一二。

當年是麥克阿瑟將軍指示蔣介石軍隊接受日本軍在台灣之投降,麥帥是盟軍最高司令官,但同時也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之首領。從其所發布之「一般命令第一號」令(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來看,「美國軍事政府」是扮演泛太平洋地區之「主要佔領權」。

尤其對台灣而言,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所有攻打(日屬)台灣軍事設施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正如歷史上美軍攻打(墨屬)加利福尼亞領土、(西屬)波多黎各、(西屬)古巴等等,美國都是扮演「主要佔領權國」。依此而言,「美國軍事政府」指派蔣介石集團來台灣,蔣介石是「次要佔領權」。由於日本四島由「USMG日本區」直接負責佔領與重建事宜,台灣、澎湖是分開管理的,在「戰爭法」上是必須解釋為「USMG台灣區」。

我曾經詢問幾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有關「主權」的問題,他們笑著說:「中華民國」在台灣有永久人口、明確界限之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來往之能力,若不是主權國家,是什麼?

但實際上,中華民國在台灣只是一個「次要佔領權」(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再加上「流亡政府」(一九四九年十二月起),而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麼每次中華民國政府或「台灣地區」人民熱烈談論到制憲、公投、人民自決等可能會涉及「台灣領土之處分」時,美國(國務院)總是第一個跳出來反對。因為在「戰爭法」上,台灣領土之處分權仍在「美國軍事政府」之手上(請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項)。而且該和約也確認美國是泛太平洋地區(含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參考第二十三條)。

從美國佔領(墨屬)加利福尼亞領土與(西屬)波多黎各、古巴、關島、菲律賓等領土之「軍史」,我們可以了解到一個十分重要的觀念,即「『主要佔領權』之『軍事政府』並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

在四月二十一日記者會,李登輝說:「台灣的主權應該在台灣人民之手上,但是…」。眾所皆知,很多學者主張「台灣已經過十幾二十年之民主化,已經演變成主權在民的國家…」。不過,說真的,「次要佔領權」之「中華民國」是否已經民主化,對台灣確立主權並非關鍵。佔領本身是一個替代行使主權的行為,被佔領領土的主權握在「主要佔領權」的手中,此為一個「信託」關係而非「所有權」關係。「主要佔領權」之「軍事政府」宣告結束時,領土「主權」一定移交給「當地合法政府」。

美國前國務卿鮑威爾指稱:「…台灣不享有國家主權…」,證明台灣之領土主權仍握在主要佔領權(美國)手中,而且是美國總統直屬的軍方體系手中,不是美國國會或司法部門可以直接控制的。

國、親、新三黨主席們焦急地要安排有關台灣主權爭議在北京舉行,李登輝先生卻認為此問題應該由中、日、台、美四國代表在美國舉行;相信李先生已經考慮到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權」的道理。

在拿破崙時代過後,每一個領土的「割讓」都有一個明確的「過戶」手續,「中華民國」在台灣之領土,因為原來是以「佔領」的方式而「獲得」,基於「戰爭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的道理,不得主張「時效原則」而擁有台灣領土之主權。台灣領土之「主權」至今仍握在「主要佔領權」(美國)之手中。因此,才會有美國國內法 - 台灣關係法的制訂。

從「戰爭法」與世界軍史重新探討台灣歷史後,我們應該很容易釐清台灣之主權爭議。而且,我們可以根據美國憲法賦予的權利,直接要求美國全權負責台灣之「國防」事宜,而且「正名」與「制憲」立刻成為台灣人民的天賦人權。接下來,建國之道路就非常明確了。(相關深入分析請參考http://www.taiwanmidway.com/status/taiwan.htm)(作者為美籍,專事「戰爭法」與「台美關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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