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遠距醫療法制化

◎ 吳景欽

衛福部於上月底,將視訊診療的對象擴及到居家隔離與自主健康管理者,期間暫定至六月三十日止。這雖是為防疫所必要,但在目前的規範依據,僅屬命令層次之辦法,是否要進一步法制化,就有檢討之餘。

因醫療本身的高度專業與複雜性,加以醫學技術的不斷創新,現行法制就不可能對醫療行為的內容為規範。惟依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醫師須親自診療、開處方與交付診斷書,違反者,處兩萬到十萬元的罰鍰。如此的規定,雖是少見對醫療行為之規範,卻也符合常識觀念。

即便新冠疫情過去,但遠距醫療肯定會走向常態化下,就有必要將此等醫療措施法制化,以來避免爭議。(嘉義醫院提供)

惟在偏鄉缺乏醫療資源或有緊急的危險發生時,若強調醫師須親自面診,顯會喪失醫治的黃金時機。故一九八六年醫師法修正時,就在第十一條第一項增加但書,即偏鄉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下,在得到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的指定醫師,可進行通訊診療。至於相關的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來補充。但至二○一八年,衛福部才頒佈了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而此辦法第二條所界定的範圍,於偏鄉、特殊情況乃採列舉方式,較為明確,但對急迫與否,卻簡單以生命危急或有緊急情況,需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情形來概括。如此的方式,或可因應如新冠肺炎之類的傳染病,卻也失卻了法的安定性。

又在此辦法第七條,雖明定遠距醫療應遵行事項,如得知情之同意、保護隱私、製作病歷及保存等,但是否診療者只要恪遵如此的事項,即可免除事後損害或傷害的法律責任呢?

無論是民事的醫療損害、還是刑事的醫療致死傷,依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二、三項,皆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才須負起法律責任。至於醫療注意義務及臨床專業之範圍,依同條第四項,須考量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惟遠距醫療,能否稱是醫療常規,尤其在不斷擴大適用遠距醫療範圍下,能否符合緊急迫切,恐都會成為免責之障礙。

即便新冠疫情過去,但遠距醫療肯定會走向常態化下,就有必要將此等醫療措施法制化,以來避免爭議。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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