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國際法下的《開羅宣言》與外交部態度

立法院游院長出席有關台灣國際法地位學術研討會時,支持陳館長見解,陳認為《舊金山和約》並未指明日本放棄台灣領土主權後,將由何一國家取得台灣主權,因而「當時」的見解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取自游錫堃臉書)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立法院游院長與國史館陳館長出席有關台灣國際法地位學術研討會時,陳館長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指明日本放棄台灣領土主權後,將由何一國家取得台灣主權,因而「當時」的見解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立法院院長似同此看法,且認為:「台灣主權應屬於全體台灣人民」。如此言論,引發中國隔海指責,認為「儘管兩岸尚未完全統一,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國內同樣有人認為:《開羅宣言》與《舊金山和約》等,已將台灣主權歸屬中國,國史館公然宣揚台灣地位未定論,「總統蔡英文應導正總統府所屬機關的不當作為」。

《舊金山和約》非常清楚,蓄意僅規定日本放棄領土主權,不指明給誰,當時就是要避免產生將台灣主權移轉給中國(不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涵,因此國史館館長陳述「當時」普遍認知是台灣法律地位仍是未定,不管是否眾所接受,並無錯誤,作為歷史記錄的官方機構,據實陳述,何錯之有?真正可怕的是:共產黨與國內部分人士所堅持《開羅宣言》已將台灣主權移交中國,且要求教育下一代學子接受此種錯誤,並將之列在今日的外交部網站,作為不得質疑的文件,硬要全民接受。然而《開羅宣言》不是條約,沒有法律效力,不足以產生領土主權移轉之結果,是國際法學界的通說,理由很簡單:

第一、《開羅宣言》不使用條約、公約或協定等正式名稱,而使用非正式之宣言,應可合理推論當時與會者似無產生法律拘束力之主觀意願,特別是《開羅宣言》中提及領土之處置問題,如此重大領土主權議題,若因戰爭產生,則亦必然以戰後之和平條約或協定處理,而非以宣言模式處理。

第二、綜觀通篇《開羅宣言》,並非以法律模式呈現,無任何條款項目等用語,其用語較像戰時宣傳文件,誠難認定當時起草國家有產生法律拘束力之意涵。如用語方面,《開羅宣言》使用:「發表集體聲明如下」(The following general statement was issued),此與欲產生拘束力之「爰議定條款如下」(Have agreed as follows)截然有別。

第三、英美兩國在後續解釋與實踐,同樣否認《開羅宣言》為條約。一九五五年英國外相「艾登」(Anthony Eden)正式書面陳述《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至於美國同樣否定《開羅宣言》為條約,除國務卿明白宣示外,一九五〇年代,美國向聯合國秘書處登錄條約時,更蓄意剔除《開羅宣言》,在在證明美國不認為《開羅宣言》是有法律拘束力文件。

至於外交部為何至今仍執意將一份在國際法上錯誤百出,法律上無法成立的《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堅持放在該部有關台灣法律地位專題的官網,且是該專題網頁中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唯一官方認證文件」?其理由是「無論外交部過去或現在發布的新聞稿或政策文件,均是政府公開資訊的一部分;外交部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告在外交部網站」,倘若如是,則陳水扁政府時期,外交部有關「台灣中國,一邊一國」,「以台灣名義申請為聯合國會員國」以及蔡總統接受BBC專訪對台灣法律地位的闡釋等攸關台灣法律地位的文件,都是闡釋台灣法律地位重要政府文件,是否亦當一併放入?

外交部以國民黨時期所撰述,且迎合中國領有台灣領土主權的法律說帖,作為當今民進黨政府外交部唯一闡述台灣法律地位之官方文件,究係是何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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