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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司進會:凸顯法官依職權調查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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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林嘉東/綜合報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該調查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證據,本案卻凸顯法官「依職權調查」的重要性,而非一昧的實踐「當事人進行主義」。

一昧實踐當事人進行主義 無助真相

何俊英指出,劉女接受警方偵訊時,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的紀錄,但警方未列印出來置入卷宗,辦案不夠精緻;檢察官勘驗完筆錄光碟後,也沒把該紀錄列入卷內,說明可採信或不可採的理由,比較有可能的原因是,相關事證已達有罪心證,檢察官才未再特別敘明。若檢察官把劉女提出的證據都列出來,並詳述不採理由,較無爭議。

何俊英認為,我國審判朝英美法系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傾斜,法官只審酌檢、辯雙方所提事證,但本案凸顯出,法官依職權調查的重要性,除了展現負責,亦是發現真相時不可或缺的一環。

何提醒,詐騙集團或是賭場,現在都有「教戰守則」,一旦被警方查獲,成員就會利用早已製作好的「對話模板」脫罪,法官與檢察官辦案時應小心求證,以免受誤導。

律師蔡家豪認為,本案中,檢方可能在偵查階段未勘驗警詢光碟,不知有這段LINE對話,才未要求警方將劉女與詐團的LINE內容擷圖附入卷內。

蔡家豪指出,刑事案件進入法院時,法官應恪守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應一律注意。法官開庭時才會在看到警詢筆錄後,詢問劉女這段「被消失」的證據是否還在?還好劉女手機還保存著她與詐團的對話紀錄,否則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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