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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周桂田、蕭代基、許晃雄、林木興/台灣氣候立法刻不容緩 確立淨零排放轉型策略

「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第26條碳費之定價應緊跟國際趨勢相應調整,以避免碳費過低而缺乏減量效果。示意圖。(資料照)

周桂田/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蕭代基/中研院經濟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許晃雄/中研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林木興/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政府須把握「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並且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之時刻,原則上修法應該落實奧爾胡司公約的精神,崇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可審計性,並且持續地與社會、企業進行修法溝通,明訂立法原則、治理組織與中央地方政府的權責,讓台灣在國家經濟戰略層級,把握社會與產業轉型的契機,並且創造就業機會、共享經濟成果。本文透過以下五點聲明,予行政院、立法院、各界關注者參考:

政府應建立氣候會報

行政院預告修正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以下簡稱「該草案」)首次將淨零排放、碳稅費入法值得肯定。然而台灣習慣於褐色經濟發展模式,並未轉型至低碳經濟的共善社會,主因之一在於缺乏有效能的氣候治理組織引導。該法雖然指定「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為協調單位,然而永續會年開幾次會而流於形式,恐難以發揮行政機關間溝通協調之效能。本文建議政府應設立「氣候會報」,比照「科技會報」與「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編列預算,由行政院院長督軍,針對各部門訂定淨零排放短中長期程目標,讓各行各業有所依循,並且定期開會檢討績效、適時公開相關成果。

政府應設置氣候委員會

該草案應加入「氣候變遷委員會」之常設建置規定,參考各國氣候治理與能源轉型經驗,作為氣候研究及其永續科學重要的審議組織,以科學程序搭配風險評估,獨立地、公開地審議氣候變遷相關研究成果,以作為風險決策的科學依據,並且將淨零轉型政策主流化、整合各部門相關法律之修訂。進一步而言,淨零排放是大工程,英、德、歐盟均通過氣候變遷法來推動,國內在尚未立法之前,建議參考年金改革相關機制,在總統府之下成立「氣候變遷委員會」,並且宣示淨零排放治理政策,廣邀產、官、學、公民團體、青年或脆弱群體代表參與。

擬定碳費、碳稅或能源稅

配套機制

該草案第廿六條碳費之定價應緊跟國際趨勢相應調整,例如根據世界銀行統計二○二○年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碳定價為每噸五十美元,以避免碳費過低而缺乏減量效果;同法第五條碳稅相關機制付之闕如,應新增碳稅條款,並且與碳費機制配套施行。進一步而言,碳費是機制可行但是不足。政府為確保淨零排放下公正轉型,應與碳稅機制配套、成立公正轉型基金,進行社會財務再分配。例如政府應該趁機檢討稅制與確立稅基,全面向民間社會徵收碳稅,但是以退稅的方式補償經濟脆弱家戶、扶助淨零排放創新產業。

氣候調適應避免社經衝擊

該草案第十九條要求中央科技與氣象主管機關綜整氣候變遷科學資訊、氣候情境設定、易受衝擊領域之風險評估資訊。本文強調氣候變遷的風險評估,除了自然環境、人體健康方面以外,需要對於社會影響層面做更多考量、強化社會風險評估研究能力建構。例如本次COP26關鍵議題、歐盟碳邊境稅機制對我國各企業影響甚鉅,政府應儘速提出相對應之社會經濟、產業轉型之影響評估,並且廣泛地與各界就評估內容進行討論、擬定因應戰略與健全法制建設,以建立前瞻之社會運作軌道、提供各界審計淨零轉型之管道。

政府應設置氣候變遷科技中心

關於氣候變遷科學研發與風險治理的能力建構,該草案第十九條並未明訂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之科研機構為何。本文建議政府應仿照國家災害科技中心之設置,在科技部以行政法人的形式、設置「國家氣候變遷科技中心」,以便在風險評估之外,也強化治理創新的科研能力。進一步而言,該中心得發揮如同在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災害預防或決策支援功能,也整合評估災害防救法所列災害類別或是其他新興災害的複合性風險,同時將災害防救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科技產業創新」等科際整合議題,以更為積極的國家發展戰略思維,強化該草案第十八條氣候變遷風險治理與調適能力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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