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論憲法法庭「第四審」違憲

◎ 莊勝榮

硬說明年一月四日要風光上臺的憲法法庭是第四審違憲,你們也許說,有無違憲大法官說了算數,其他人閉嘴。但有無違憲法律人總可以探討吧!憲法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也看不出憲法法庭可以處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已確定的案件,卻搖身一變成為最高法院第三審後的第四審。德國憲法法院有基本法為依據,台灣的憲法法庭第四審有何根據?

憲法法庭第四審違反88年司改會議結論,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堅實第一審,第二審事後審,第三審嚴格法律審原則。司改應該提升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的專業及非專業素養,充實第一、二審品質,而非搞個最高法院後面還有比最高更高的憲法法庭。這種抄襲德國制度,不加強一、二審功能,弄個第四審,表面上是多一層救濟,實際上變相讓當事人多耗費金錢及精力,難怪有法律學者諷刺,台灣憲法法庭是德國憲法法院的分院。

「憲法訴訟法」第62條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有理由,終局裁判違憲,廢棄最高法院判決,不自為審判,發回管轄法院,這不是實質第四審,什麼才是第四審?當事人除非援引民事訴訟法第474條規定指摘最高法院向來不開言詞辯論庭,違反憲法訴訟權之保障,以違憲為理由,可能比較容易贏。但贏了官司,卻像乒乓球被打來打去,當事人除了負擔律師費外還身心煎熬。真是肥了律師瘦了當事人的第四審怪制度。62條之規定將額外造成程序上不利益,以致違反程序利益保護原則,更不符合憲法平衡保護諸基本權之意旨,也背離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建構。

德國憲法法院三十二年來原告勝訴率一‧五四%,他們的最高法院有開庭,且有專屬律師過濾把關,與台灣情形不同。臺灣憲法法庭勝訴率,如果以民事訴訟法第474條打憲法法庭官司,原告勝訴率可能超過德國勝訴率。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若不開庭,到時候幾千件聲請案擠爆十五個大法官,恐怕讓大法官吃不消。嚴重的是,違憲的第四審憲法法庭,審理確定判決(包括一、二、三審確定)有無違憲,夠勁爆吧!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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