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健保卡註記 應有法律明確授權

◎ 吳景欽

針對萬華高風險族群的健保卡註記,甚至可能因此有六十萬人遭監控一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出,這是為讓醫療機構能即時獲得相關資訊,以能迅速採取應變措施所致,並會在五月廿九日將所有資料刪除。只是若疫情持續,未來是否還會有類似的措施、是否有法可依,恐都是必須嚴肅看待的課題。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個人的病歷、醫療、性生活、健康檢查、社會活動等,都是屬於隱私權保障的範圍。而根據個資法第五條的規定,任何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僅必須有法律依據,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運用,更必須具有合理性之關聯。也因此,國家對於人民的個資蒐集與利用,自應遵守此條文所建立的規範原則。

健保卡註記手段,看似為取得防疫先機,但是否可能因此使其受到歧視、甚至被拒絕醫療,實都有違合理性關聯之原則。(本報資料照)

而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於防疫期間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防疫指揮中心即可對之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此條文或可為主管機關於健保卡註記與監控的法律依據。

只是此授權規範,所授權侵害個資的範圍實在廣泛,致等同是概括性的授權。但必須注意的是,此條文所規範的對象,僅限於受隔離或檢疫命令者,故目前遭管控的所謂高危險群,若從六十萬的人數看,恐有很大部分,並非是受有隔離或檢疫命令者,就明顯逾越了法條的授權。而如此的註記,看似為取得防疫先機,但是否可能因此使其受到歧視、甚至被拒絕醫療,實都有違合理性關聯之原則。尤其若進一步要求手機業者,提供高危險族群的行動軌跡位置等,如此的監控手段,既是在無法院令狀下所為,致易讓人產生警察國家的疑慮與擔心。

當然,對於這些質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必會以防疫緊急與優先,且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概括授權的應變措施為正當化理由,卻凸顯防疫與人權保障間的緊張關係。故為了避免之後相類似的緊急措施受到質疑,立法者實有重新類型化、明確化授權規範之必要。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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