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交通違規可微罪不舉嗎?

◎ 高得潤

《自由廣場》日前刊出黃瑞培先生「交通違規『微罪不舉』芻議」,他認為刑法有「微罪不舉」,行政罰法亦有相同之規定,建議「只要現場未發生事故…不予處罰」,其目的是「讓執法人員得以喘息,也讓社會重新恢復冷靜」。本文則認為這完全是本末倒置,理由如下:

一、檢舉違規案件迭創新高,正是因為公權力的怠惰,才會出現檢舉達人,台中市近五年更暴增近三十倍,例如台灣大道慢車道上的機車幾乎都是超速行駛,從時速四十公里至一百公里隨時可見,就是未見過有警察取締,本人可提供騎八十公里時速的紀錄供大家查證。

二、越少檢舉違規又未有處罰時,駕駛人當然更無視交通法令之存在,違規者必然增多,相對的車禍亦必定增加,導致警察疲於處理車禍案件,亦同時影響警力之分配,形成惡性循環之結果。

三、若有違規卻因無車禍即可不罰,形同有違規和未違規都是相同結果,那還要遵守交通規則嗎?要交通規則何用?

四、處罪過輕對於有錢人已是不痛不癢,若再加上「微罪不舉」,好像有了免罰的「護身符」,更加肆無忌憚,勢必天下大亂。

五、因警察機關受民意代表監督,受到刪除預算和人事調動的壓力,有時媒體還會指責警察嚴格取締違規是在搶錢,造成有些地方的警察即使看見違規,亦視而未見或睜一眼閉一眼,才會有公權力不彰的現象,反而由檢舉達人替警察告發違規案件。這是根本性的問題,若無法解決,檢舉案件還會繼續增加。

有個笑話說,德國人和日本人開車非常遵守交通法令,三更半夜在十字路口遇上紅燈會停車的,大概只有這兩個國家的駕駛人,原因在於他們的警察取締違規者幾乎神出鬼沒、滴水不漏,再加上微罪重罰,才有如此結果。在日本以機車未有後視鏡為例,只少了一支罰日幣八千元,方向燈不亮除了罰款、還要記點,另再貼上電腦封條,限於二十四小時內修復,並將車輛開到最近、最方便的警察機關檢驗,再由警方將該電腦封條拆除銷號,才正式完成處罰程序,若逾時未檢驗,電腦自動視為未完成修繕,將再加重處罰,就是因為取締嚴格又加上輕罪重罰,才有良好的交通秩序。因此本文認為,「微罪不舉」非但不可取,反而應該嚴格取締再加上重罰,才能收到效果。

(作者為東海大學退休教師,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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