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入聯」法律戰

上週我在本欄所寫的「公投入聯路線圖」一文中,引用副總統呂秀蓮提到「要到國際法庭打官司」的說法,文章刊登後一位讀者馬上回應說:「台灣當局要打國際官司不具訴訟當事方資格」,這位讀者的說法並沒有錯,但他沒注意到呂秀蓮所說的是「國際法庭」,而不是「國際法院」,所以「入聯」的法律戰還是有開打的空間。

如果以國際法院所規定的爭端訴訟,是以當事國做為要件來看,台灣想到國際法院打官司,因為本身不具「國家」資格,所以被接受訴訟的可能性確實沒有,但國際法院為了補救這項以國家為訴訟主體的缺失,一九○七年另外成立的「國際仲裁法院」,卻可接受包括國家、法人和個人為主體的訴訟資格,因此,如果台灣真的要到國際法庭打「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的官司,並不必然要到國際法院,也可以選擇向國際仲裁法院提出訴訟。

然而,台灣針對「公投入聯」一事去打國際官司,難道真的只是想跟中國拚輸贏嗎?當然不是。如果再以呂秀蓮所說的「法理論述」來看,當然就是要跟中國打一場「法律戰」,以做為台灣未來選擇獨立時的法理基礎。

一般,針對國家爭端所引起的法律戰,簡單的可以分為實體的法律戰和虛擬的法理戰。實體的法律戰是把具體的事項提交國際法庭仲裁,例如,台灣除了可以向國際仲裁法院提出「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的訴訟之外,也可就其他針對台灣主權問題的相關法律、條約一一提出訴訟,重新由國際仲裁法院確認內涵。而虛擬的法理戰,則是針對台灣主權議題,可以到各種政府或非政府組織提出辯論,這就像二○○三年美國向聯合國提出是否該攻打伊拉克的國際辯論一樣,美國只是要尋求攻打伊拉克的法理基礎,並不見得要聯合國的同意。

所以,台灣到各種國際組織或學術機構去尋求主權的辯論,目的不是在輸贏,而是做為台灣和中國打「國際輿論戰」的補充,唯有透過法理戰去強化台灣法理地位的宣傳,一旦台灣有機會獨立,才可能獲得更多國際社會的支持。

(作者王崑義,戰略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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