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是漁民?還是海上民兵?

金門海巡隊巡防艇與中國快艇在海上迂迴纏鬥。(圖由金門海巡隊提供)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針對日前中國快艇攻擊金門海巡隊一事,立院特別增列議程討論,列席官員一致信心滿滿地認定:該攻擊純屬漁民對我海巡人員不滿所致,並非海上民兵所為,且是「單純偶發事件」。眾所周知,長期以來中國利用海上民兵遂行政策目標,一九五○年登陸海南島與一九七四年收復西沙群島等,中國海上民兵都扮演著關鍵性角色,近來更在東海與南海大量利用海上民兵,台灣面對英勇的中國「漁船」與「漁民」,固然無庸驚慌,但海巡船艦反需頻頻閃避中國漁船撞擊,以免損傷,亦是難以否認的事實,一而再,再而三,「料敵從寬」,恐不容吾人如此「氣定神閒」!

與世界各國建置有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工作條例」第二條規定,「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換言之,中國的民兵乃組織基層民眾而成,這些人平常各自營生,卻隨時能在中國的動員下進行大規模的武裝組織與戰鬥,以輔助中國軍隊。海上武裝民兵則是藉由漁民、船員等身分與日常工作,掩護其所執行之國家任務。是「以船養武、以漁養兵」。

與過去吾人所熟悉傳統武裝衝突有別,當以海上民兵遂行國家政策時,涉及暴力使用是否能否構成所謂的武裝衝突之爭議,一般視之為「灰區問題」。由於在武裝衝突下,所涉及的規範迥異於國家宣稱的執法措施。對於武力攻擊的對象、範圍、適用的強度,甚至是事後對他國人員的處置,兩者本質上不同。例如:在武裝衝突下,對於殺傷我方人員的敵人,無法追訴其殺人或傷害罪。但若非武裝衝突,則可追究內國法刑責。同理,若此次攻擊我海巡人員之中國漁民為中國之海上武裝民兵,則將會進入到「灰區問題」。

對中國海上民兵,美國海軍戰爭學院曾進行一連串討論與研究,認定其為「中國隱藏的海軍」或「中國的第三海軍」。二○一九年美國海軍作戰部長明白表示,將會把中國海警、海上民兵與中國海軍等同對待。縱然如此,實際上如何判定是否為海上民兵?相當困難。無庸諱言,來自漁船的攻擊,在沒有使用制式武器裝備、穿著制式軍服、或明確掌握是在中國國防部的指揮或授意之證據,皆有可能是「國民基於愛國心的自發性行為」或「一時氣憤喪失理性所致」。此亦是為何在中國漁民對日本、越南、韓國等亞洲國家海上警察船舶或軍艦所進行的眾多組織性攻擊事件中,即便該等國家認為非常可能是海上民兵,仍僅止於以執法措施來應對;至於美國則有論者甚至主張應考慮重啟「私掠船」(privateers)制度以為因應。

與之相較,台灣在海上與中國漁船發生衝突的形勢,又遠比上述亞洲各國更加頻繁與詭譎,實無任何自我放鬆餘地,我們不可能總是如此「幸運」,都僅面對「一般漁民」的偶發行為,對可能的海上民兵,個人認為海巡機關或許當:

.面對任何有組織性的「漁民」攻擊活動,心態上都應將之視為海上民兵或軍事探測行為,進而積極分析海上民兵的攻擊模式與目的;

.應積極部署如何有效使用噸位較大、耐撞程度高與成本低的海巡艦(船)面對此類漁船,必要時能採用非武力的方式「撞擊」組織性的漁船攻擊;

.規劃與建置海上民兵接戰規則與武力使用,不應與具有警察性質與目的之「海巡器械使用條例」有所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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