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雲程
自從陳總統講出依據台灣關係法(TRA),美國是承認台灣為一個國家的意見之後,陸續在報紙上有不同的看法。繼日前陳總統親自撰文之外,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其邁也撰文〈費浩偉也誤解TRA?〉辯駁。
陳文有兩個重點。第一,是參與制訂TRA的人說出TRA承認台灣是國家,則台灣當然是國家。因為,參與制訂法律的人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威資格。
他講的其實是「法律的解釋」。
基本上法律制訂過程中的草擬紀錄、會議紀錄、議事紀錄等都具有解釋法律的能力,這對條約而言也是適用的。不過,法律(或條約)之通過,經手的人何止成百。當年美國「國務院中國科」科長的費浩偉,也僅僅是「原始起草者」之一,如何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威?即使聯邦大法官個人也無此資格。美國參議員高華德還不時地說TRA是自己的功勞,他又怎講?有過何種效力?
講完這不合法學緒論的言論後,陳其邁接著說:「有人一再挑戰甚至極力否定這種對台灣有利的解釋與見解」,企圖以「實用」的立場或「政治正確」來鞏固自己的論點。
我們拒絕接受這種「綠色政治正確」的壓力。
第二,你們腦筋始終打結的地方就在最後一句:「當我們堅定的認為台灣是一個國家,台灣就是一個國家。」原來,前面所說的各種理由完全不重要,這一句才是重點。問題是,當你說地球不准轉的時候,地球就會停止嗎?
「找出真相」才是最有力的武器。國際社會所遵守的規則,想要進入國際社會的我們,可不能一點都不在意。
國家獨立牽涉國家、社會、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變動至巨,中華民國總統與副秘書長到今天都還要引用TRA替台灣是否獨立,其行為的本身就反倒證明台灣「尚未獨立」的事實。
台灣要獨立,就要找出所有殖民地、託管地獨立的法理程序,即找出自己的領土現狀,和管理國(或國際社會)交涉獨立,獲准之後「簽訂條約、移轉權力」,最後才能獲得國家的資格。世界上各國的獨立,無論採取戰爭或和平的模式,莫不要補足此法定程序不可。
陳副秘書長的「當我們堅定的認為台灣是一個國家,台灣就是一個國家」,在國際法上就是「片面宣佈獨立」(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請副秘書長翻翻「南羅德西亞」的歷史,或參閱拙作《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就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了。
(作者鑽研台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