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費浩偉也誤解TRA?

■ 陳其邁

「看山是山、看山不是山」這是禪宗非常有名的一句偈語。當然,對於《台灣關係法》是否認為台灣是一個國家這樣的爭論,絕對比禪門的偈語要來得複雜,但根本的道理是相通的。如果打心底就不認為台灣是一個國家,就算《台灣關係法》規定得再明確、再詳細,總是可以找出千百個理由去質疑它、否定它。最重要的關鍵在於我們自己認不認為台灣是一個國家。

對法律條文有所疑義,當時親自參與立法的人所持的意見,往往是解釋相關法條最優先,也是最重要的依據,這是司法界的常態也是慣例。《台灣關係法》是由當年擔任美國「國務院中國科」科長的費浩偉大使(Ambassador Harvey Feldman)所草擬的,費大使同時也是「美國在台協會」最主要的設計者與創設者。

今年五月二十二日,費大使在他發表的〈「我們所定義的」台灣現狀〉一文中,清楚寫到:「那麼,台灣是一個國家嗎?根據美國法律,答案是肯定的。《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項規定,『凡美國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國、外國民族、外國國家、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此等名詞應包括台灣,此等法律亦應適用於台灣。』」接著,費大使進一步強調:「《台灣關係法》授權總統販賣武器和鈾燃料給台灣,美國法律規定,這樣的買賣僅限於友好國家和政府。」最後,費大使更總結:「(我們所定義的)現狀就是,除了沒有互設大使館及互派大使之外,美國法律都把台灣視為一個脫離中國的國家。」

基於不同的立場或目的,每個人對《台灣關係法》的解釋可以不同,但不能因為與自己的見解不同,就說別人是錯的、是誤解。如果說阿扁總統誤解了TRA,等於說費浩偉大使,這位起草《台灣關係法》的當事人也誤解了TRA,這樣的主張實在很難自圓其說,更不用說令人信服與接受。

同樣的,連《台灣關係法》的原始起草者都已經明確的表示《台灣關係法》認為台灣是一個國家,但卻有人一再挑戰甚至極力否定這種對台灣有利的解釋與見解,這種明顯矛盾的現象是不是也值得大家深思。當我們堅定的認為台灣是一個國家,台灣就是一個國家。

(作者為總統府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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