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阿扁沒有誤解TRA

昨天在「自由廣場」江永芳教授發表了〈阿扁誤解TRA|美國並未認定台灣是個國家〉的文章,針對本人於上個月二十九日,透過視訊方式與「美國華府全國記者俱樂部」對談的發言有不同的看法,在此謹提出三點說明。

第一,本人對《台灣關係法》(TRA)的解讀容或與江教授的見解有所不同,但不能就此斷定「阿扁誤解了TRA」。當天本人引用《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項規定:「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台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因此,本人認為這一段的文字應解讀為:「《台灣關係法》清楚的認為台灣就是一個國家。」這樣的解讀並非本人所獨創,當年親自參與制訂《台灣關係法》的費浩偉大使(Ambassador Harvey Feldman)也持相同的看法,且為其他長期關注台美關係議題的學者,例如譚慎格教授等人所接受。每個人對TRA的理解與認識或許不同,但阿扁絕對沒有誤解TRA。

第二,依據美中《三公報》,即《上海公報》、《建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美方一貫只表示「認知」北京有關「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而非「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也就是《台灣關係法》正式實施了三年多,美中於簽訂《八一七公報》之前,中方一再希望美方能夠由「認知」改為「承認」,對此雷根總統特別向台灣提出「六項保證」,其中第五項明確的表示:「美國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its position abou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即美國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這樣的主張,表達了尊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的事實,這也與《台灣關係法》有關的規定相互呼應。

第三,本人當天的發言還包括另一個重點,也就是《台灣關係法》第四條(D)項規定:「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因此,根據《台灣關係法》,台灣有權參與包括WHO及UN在內的國際組織。

美中台三邊的關係非常複雜,其中充滿了許多隱晦與模糊之處,加上中國持續不斷的軍事恫嚇與外交封殺,台灣的國家處境是非常的艱難。但不能因為被打壓慣了,反而將各種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視為理所當然,因此自我設限、自我退縮。法律條文不是死的而是活的,在於怎麼去解讀它、詮釋它。台美兩國之間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與台灣是否為一個國家、是否享有做為一個國家所應有的一切權益,兩者不應劃上等號,這是《台灣關係法》一再強調與揭示的重要精神。做為學術的研究或許可以採取最嚴格的標準「以法論法」,但本人身為由台灣人民直接選舉出的國家領導人,必須時刻以國家的利益與全民的福祉為最優先的考量,盡一切的力量為台灣爭取最有利的條件。

《台灣關係法》很快就要屆滿三十年,期間台美關係有很多的變化,但《台灣關係法》始終是鞏固台美關係與維繫台海和平與穩定最重要的基石。對於美國人民、國會與政府對台灣長期且堅定的支持,在此要代表二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表示由衷的感謝與敬意,期待未來在《台灣關係法》所建立的基礎之上,台美兩國的邦誼與合作能夠不斷的發展與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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