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陳同佳案的司法正義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中國前總理周恩來曾說:「外交無小事」;對台灣而言,外交是否無小事,無從得知,但「涉中」則肯定都是大事。

陳同佳案發展至今,對台灣來說,不僅是涉港議題、涉外事務,更因兩岸關係,而顯得詭譎幻化。從「已讀不回」、提「逃犯條例」修法草案,到提供自願投案疑犯「一切合法協助」,吾人看到香港政府立場數變;至於陳同佳,則從逃回香港、入監服刑至願意投案,同樣有著一百八十度轉變。在呼籲實現「司法正義」的背後,隱然感受到著力深刻的香港政府,若加上台灣在野人物的努力批判,以及台灣最大法律事務所的奔走,種種政治力的交錯,使得單純僅就本案法律分析,都顯得蒼白無力,都彷如隔靴搔癢。

在國際上,就管轄權執行問題,主權國家基於「自利思維」,只要事不關己,往往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態度,理由非常簡單,蓋若與本國無關,審理嫌犯無疑是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不僅審理過程耗損國家資源,關起來還要養他(她),甚至亡故後,尚須處理後續,是以眾多詐欺案的行為地國家,如菲律賓或西班牙等等,基於領土管轄權,原可審理,但都樂將此等台籍嫌犯移交他國或台灣,即是此一道理;至於陳同佳案,受害人是香港人,殺人疑犯是香港人,又已順利潛回香港,台灣本可靜觀其變,但管轄權問題敏感且脆弱,更是眾所矚目,因而台灣自始積極主張管轄權,士林地檢署持續偵查至今,即可得知。

至於應以何種形式與名義,讓疑犯入境我國?從公權力介入程度分類,在各式方法間,「制度性引渡安排」與「純然私人名義來台」是光譜兩端。現階段,台港無法就「制度性引渡安排」達成共識;然台灣又豈可讓陳嫌「純然私人名義來台」,讓通緝犯得合法獲得簽證?在此兩難中,檢視過去台港逃犯交接實踐,並非無前例可供依循。

二○一六年石棺案,三名香港籍人士在香港犯罪後,逃來台灣。基於公共秩序及司法正義考量,台灣遣返該三名疑犯,並戒護至我國機場空橋,再將該等疑犯交接給在香港籍民航機內的香港當局,雙方各別在得合法行使管轄之空間控制疑犯,同時保有各自解釋空間。

然必須承認,石棺案與陳同佳案仍有差異,石棺案所遣返者並非台灣國民;相反地,香港當局「協助」「自願」投案者,則是香港公民。事實上,主權國家普遍不會將位於自己領域內的本國國民,再交給其他國家司法單位。檢視我國所有相關國際司法合作案例,台灣雖小,國力雖弱,但當國人入境我國有效管轄領域後,從未也絕不會將本國國民交予外國司法單位。基於同一理由,陳同佳若是在日本殺死他女朋友,香港政府會將陳同佳交給日本當局?

先不論此間香港政府的可能算計,誠如香港法院在陳同佳案判決所言:被告承認在境外殺人,卻無法在香港對之追訴謀殺或過失致死之責,確實令人沮喪且深覺不公(第四十二段),然此是香港法律問題,以致其司法正義的補救可能落在台灣。如何移接疑犯?上述石棺案所採空橋對接方式,應是目前最可行的執行模式。

無庸諱言,就彰顯司法正義而言,本案是香港有求於台灣,至於如何「合法陪伴」法律上應為自由人之香港公民陳同佳,交予我國民航機內之司法人員,是香港當局須想方設法處理的。然令人不解的是,部分論者似乎認為台灣若不將陳同佳繩之以法,就罪孽深重似的,好似我們必須跪求香港,配合香港?其實台灣要做的不多,就是「合法」「逮捕」陳嫌,且給予陳嫌公平審判機會。

在此誠摯呼籲政府有關當局,務必一切「依法」行事,審慎應對本案;同時呼籲朝野政治人物,不妨靜觀其變,讓專業司法人員應對。更期盼此事件,單純回歸司法,跳脫所有政治紛擾與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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