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需要一部海釣法規

◎ 陳璋玲

隨著海岸線開放,海釣已是常見的海洋休閒活動,在全台沿岸開展起來。依活動場域,海釣分為船釣和岸釣。前者係釣客搭船出海,後者是在海堤、海灘、礁岩等從事釣魚活動。近日釣友呼籲開放漁港、商港釣魚,更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修正漁港法,全面開放漁港港區釣魚,這波訴求主要在於爭取「岸上」的海釣場域。然而岸上海釣不僅是漁港開放的問題,更和海釣管理有關。

商、漁港是否開放海釣,須從港口的法定功能及多重使用衝突談起。「商港法」及「漁港法」明訂商港、漁港的法定功能,即分別提供商港和漁港船舶出入,因此港區設施,包括海堤,係為提供法定功能而設置。在此法定功能不受干擾下,始能論及是否開放次要功能的海釣。這種不同使用衝突,在公共設施的使用上是普遍現象,因此有一定程度的規範與管制,例如高速公路限制行人及機車族使用,即在維護行車快速行駛。

我國六個國際商港使用率高,能開放海釣的空間相對有限,目前每個港口皆有開放特定區域供垂釣。然而,全台有兩百多處漁港,多處使用率不高,但僅有十九處開放垂釣,因此引起釣客反彈。確實漁業署有必要檢討閒置漁港之部分設施作為海釣或其他使用的可行性,以善加利用公共設施,然而釣客將矛頭完全指向該署,也不全然公平,因為其權責不在於開放全部漁港滿足海釣的次要功能。釣客爭取岸釣場域,固然可以理解,然而漁港只是其中場域之一,另一可行做法是爭取商、漁港之外的海釣場域設置,此可確保安全,且為沒有使用衝突的場域。然此涉及根本的休閒海釣權責單位,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訂海釣主管單位,然海保署近來召開休閒垂釣管理會議、進行釣獲物田野調查、設置釣獲物線上回報系統等,可看出其管理休閒海釣的企圖心。然而沒有海釣法規為基礎,無法落實休閒海釣治理,包括設置海釣專用平台、統計釣獲物、限制釣獲物數量、釣魚證等。成立快一年的海委會及海保署,或許是整合海釣管理的合適單位,但沒有法,就沒有海釣治理,首要工作就是訂定海釣法規吧!

(作者為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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