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虧您還當過總統

◎ 陳茂雄

賴清德在卸任後拋出憲改議題,認為可以讓立委兼任閣員,也就是將政府體制改為內閣制。馬英九立即回應表示,若改為內閣制,直選總統的意義就不大了,只是大家抱怨總統有權無責,而閣揆有責無權,因而提出「對立法院負責的總統制」。

馬英九是法政科系的博士,又擔任過總統,對政府體制完全不懂,又不加緊學習,難怪國家一團亂。哪來對國會負責的總統制?總統制的特色是行政與立法分立,由人民個別選出執掌行政權的總統及負責立法權的國會,總統及國會議員個別向人民負責,怎麼可能是總統向國會負責?

內閣制國家,人民只選國會議員,不選行政首長,而由國會多數黨組內閣,內閣由國會產生,國會更可以倒閣,所以內閣向國會負責,不是直接向人民負責,國會議員才向人民負責。台灣是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行政與立法各自向人民負責,賴清德是主張將政府體制改為行政向立法負責的內閣制,馬英九卻提出無厘頭的體制。

馬英九表示目前的體制,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權,不知他根據什麼?或許他認為閣揆需到立法院備詢,總統不必,所以總統有權無責。留學美國的馬英九是否知道,同樣屬行政與立法分立制度的美國並無質詢制度。本來台灣的體制也不應該有質詢制度,因有特殊背景才產生質詢制度,只是它與內閣制的質詢制度完全不同,後者代表內閣向國會負責,前者只是接受國會監督而已。

台灣的政府體制是由中國的體制所衍生,一九三六年公布的《五五憲草》是標準的總統制,只是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有監察權,《五五憲草》的監察權卻獨立在監察院,「政治協商會議」擔心產生強勢的行政單位,在一九四七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因而增訂質詢制度以監督行政單位,它是接受「監督」,不是「負責」。

至於總統有權無責更是外行話,台灣總統的責任與美國總統一樣,都不必備詢,但權力比美國總統小太多了。美國總統對國會的決議有否決權,國會若要推翻總統的否決,需參、眾兩院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維持原議,也就是任何一院只要有三分之一議員支持總統,否決就成立。台灣的「覆議」表面上像總統制的否決權,只是只要有二分之一席次的立委就可推翻總統的覆議。台灣總統的權力比美國小太多了,哪來有權無責?

(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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