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宋美齡‧陳雪梅‧趙怡翔

◎ 黃清雄

外交人員的行業有別於內政機關人員。它是由古希臘時代發展的領事制度演變而成。其中一項共同的要件是對方國發給派遣國官員認可證書(exequatur)。雖兩國間政治關係隨著國際社會交流愈趨繁雜,外交權始終由國家元首掌握,包括外交政策決定和派任外交人員執行政策,則由外交部長全權負責執行。了解上述外交人員的工作性質,我們可舉一些特殊的實例。

1974年中華民國駐越南使館隨著美軍撤離越南而關閉撤離。約半年後,已撤回的原駐館某經濟參事的配偶陳雪梅女士,持已失效的外交護照,循例向外交部領務處護照科申請赴美探親(其胞姊陳香梅)的簽證介紹函,並備妥經濟部人事處核准公文。當時護照科長趙鴻紳以我駐越使館已關閉且館員全部撤回國內,館員失去駐館職務並所持護照失效,告知經濟參事夫人陳女士應改持普通護照申請出國,外交部依法拒絕陳雪梅持用原駐越使館館員的外交護照出國。

數月後,經濟部致函外交部說明,該部所屬駐外經濟參事人員在該部內無法納入編制,仍維持原駐外使館職務回部及待遇待命,直至下次外放其他駐外使館。最後,護照科長遵照外交部長裁示收件辦理。

稍後另案,蔣介石總統去世,一年後遺孀蔣宋美齡女士申請赴美國料理私事,北美司長錢復以電話通知護照科長張德勳(駐外使館上校武官轉任為外交部專員),因宋女士身分為平民,無法發給公務或外交護照持用出國,經幾度考慮後,比照總統夫人由部長沈昌煥簽發給「通行狀」(Lassez passer)(註:無記載出生年月日、身高,無貼照片,無護照編號)。

以上兩實例,顯示我國外交部長是執行外交政策的總裁,應與蔣介石獨裁政府無直接關聯。據悉,蔣宋美齡女士滯留美國至身亡,未再返國,就所持通行狀來說,其在美國居住期間並無平民身分,屬外交公務性質,所經辦事務恐無法以私人身分辯論。

有關諮議趙怡翔派駐美國代表處擔任政治組組長(相當於政治參事),目前其他駐外機構已有數例由諮議擔任組長,並非如國內某些媒體描述部內人員反彈的不實報導。趙案外交部吳部長有權決定,蓋屬執行依總統外交權之決策與業務。

(作者為退休外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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