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劉景寬/(私校教育改革論壇)台灣私立大學董事會之沉痾

劉景寬/高雄醫學大學前校長、高醫神經學講座教授

台灣若干私校因董事會逾越「監督權」之規定,長久以來侵犯學術自主、師生自治權利,更戕害學校法人所具備之公益性。在教育部縱容下,董事會為所欲為,藉興學謀取私利,如校長改選爭議、販賣學位、掏空校產、校務營建、採購弊端、教職員欠薪等,原本屬社會公共財的學校資產流入財閥口袋,腐蝕高等教育的品質與前景。

董事會逾越「監督」權限,嚴重違法干涉校務

現行「私立學校法」在民國九十七年進行大幅修正,其中第二十九條確立經營權與學校行政權分離之原則。而依「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董事會職權,從既有「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改為「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基金管理」改為「所設私立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財務之監督」改為「財務行政之『監督』」。上述修法明確定義董事會對校務職權為「監督權」,且教育部函釋更進一步定義監督權的行使原則為「事後監督,並以一般性為原則,不宜介入個案,避免影響校長裁決權。」

但是多數私校董事會明顯逾越此監督原則,以高醫個案來看,董事長不僅干涉學校專案計畫、逕行干預訂定教師評鑑標準,甚至設立三人小組主導財務、教學研究、醫療,形同影子校務單位。

尤其現行的董事資格是近期沒有司法前科的「消極資格」;讓此種董事(長)凌駕大學校長與校務會議來治理學校,更違反「大學法」的大學自治精神。

董事會治校還是大學自治?

依據「大學法」 第十五條,校務會議是校務重大事項的決策單位,並無公私立大學之分。司法院曾函釋,財團法人除設董事為其執行機關外,別無所謂最高權力意思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一○五年度上字第一一○號」即稱,「校務之決定、執行均由校長為之,被告董事會對校長校務之執行並無調查權,僅有監督、考核之權限,且其監督、考核權僅限於事後監督、考核,並限於一般性之監督、考核,不得涉入個案為調查、糾正,否則將架空校長校務之裁決權,無法達大學自治之立法目的。」

以校長遴選制度為例。雖然「大學法」第九條說明由董事會組成遴選委員會,但排除校務會議參與,完全不合「大學法」校長遴選委員會成立之規定與精神。高醫不論校務會議或學校各團體組織,均被董事會摒除於校長遴選制度之外,遴選委員皆由董事會指派,嚴重違背「大學法」和「私立學校法」。另外,代理校長擁有正式校長的所有權力,教育部卻任憑高醫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自行聘用違反學校組織規程之人員,明顯有行政怠惰與縱容之嫌。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處理高醫董事會長期非法擴權,確有怠失

民國一○六年八月十日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處理高醫董事會非法擴權案,係歷經年餘細心調查近十年高醫董事會爭議事件。監察院糾正文「一○六教正○○○九號」結論(案號:一○六教正○○○九)說明:「教育部處理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利用『私立學校法』修正後對董事會權限規範不明確,由董事長直接派任人事,且為非法擴權,修改學校捐助章程等陳情案之過程,未能檢視相關脈絡,釐清問題,站在教育最高主管機關之立場處理……且未提供明確之指示等,引發高雄醫學大學及全球各地校友會之全面反彈,媒體亦多所報導,除影響法人及學校之形象外,亦損及師生之權益,確有怠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移送教育部確實檢討改善見復。」監察報告中針砭八大議題,指出高醫董事會不合法的擴權,糾正教育部之處理方式。但是在教育部有意縱容下,高醫董事會猶持續干預校務與附屬醫院院務。

如果「大學法」與「私立學校法」不做結構性的修正,教育部不強化對於私校的監理,台灣的高教將向下沉淪。新部長面對台大校長一職用心良苦,對於事關百分之七十學生權益的私校董事會擴權影響卻視而不見。如果不加速進行私校改革,避免董事會家族化與集團化,台灣高等教育將陷入萬劫不復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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