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會監督與公司治理

◎ 蔡明芳

近期,少數在野黨立委對於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提出一些質疑。其中,最大的疑問當然是政府能否監督台杉公司。就公司治理而言,投資人的資金投注到公司後,可以透過董事會的股權代表傳達投資人的意見,這與資金來自於國家或民間並無關聯,也是健全董事會職能以落實公司治理必須要做的事。但是,少數在野立委要求公司經營階層要直接到立法院備詢,立委恐直接下指導棋,嚴重影響公司經營,也違反公司治理。個人同意立法部門應認真監督行政部門,但對於行政部門與民間企業或公司的投資關係,仍應在公司法相關法律的規範下進行,以維護公司經營的穩定度。

試想,過去許多生技公司均受到政府基金的投資,若未來立法部門都可以直接要求這些民間公司的主要經營者到立法院備詢,一來這些公司可能要回應許多與經營無關的事務,二來這些公司的經營將會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擾,這將對台灣的公司經營產生困擾,降低廠商與政府合作的意願,讓政府部門的資金無法找到好的投資標的,進而造成台灣投資環境的惡化。

再者,行政院國發基金過去雖已注資不少公司,除了台積電外,其他投資案的績效如何,其實多數人也不知道,或僅列為未實現損失。若真要追究這些投資損失,可能也不盡公允。就投資而言,高報酬伴隨高風險,我們很難要求每一個案子都會獲利,若可以做到整體投資績效具一定水準,這樣的投資團隊就是合格的。特別就國發基金而言,由於國發基金內部人員的專業與薪酬受限,因此,許多案子仍須委由外部專家顧問來評選,在此背景下,國發基金要藉由自身的專業能力來帶動台灣的投資能力是相當不容易的,因此,在政府人員薪酬變動不易的限制下,若可以與民間合資成立具專業能力的投資管理顧問公司,一定比過去的選案機制更好。就台杉投資管顧公司的監督而言,國發基金不僅在管顧公司擔任董事,也在台杉水牛與台杉生技公司指派董事與投資審議委員,這樣的管理監督方式確實是較過去國發基金的投資方式更為周延的。

如何幫助新創以及強化台灣與美國先進技術的連結,是國家級投資公司可以被賦予的重要任務與使命,對台灣產業的升級與轉型也將帶來不小的助益。如果這樣的公司因為少數立委的誤解而被渲染成政治事件,可能造成許多新創業者或投資人對台灣投資環境的沮喪。個人非常贊同立法部門應該給予行政部門的決策實質監督,但是,立委應該透過合理合法的方式來監督,否則,不合法的監督恐變成干預或扼殺投資的結果,這應該不是立法部門監督行政部門的初衷。

(作者為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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