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請海保署為抹香鯨解圍

◎ 陳璋玲

每年五月至九月是東部賞鯨季節。雖然賞鯨帶來人潮,但同時也帶來生態干擾的隱憂。

九月二十一日,花蓮外海三艘船近距離包圍抹香鯨,甚至有遊客被抹香鯨換氣噴水灑到身上,這種近距離接觸就是干擾鯨豚。很可惜目前沒有賞鯨規範,以避免賞鯨活動對鯨豚的干擾。國外已多有類似的法規或準則,例如船隻距鯨豚多少距離內應減速至無浪速度、接近鯨豚群的方向,最多允許的船隻數可同時觀賞同一鯨豚等。雖然中華鯨豚協會長期致力推動賞鯨生態標章,將賞鯨衝擊列為標章考評項目之一,但因該標章係業者自願性申請,沒有法律規範效果,所以發生船隻、遊客干擾或衝擊鯨豚,目前沒有任何法規予以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鯨豚自民國八十四年起已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依該法第十八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雖然該法第三條針對「騷擾」定義,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然而該法未有條文明訂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制干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行為。沒有此管制規範,賞鯨業者無從遵守,且主管機關亦無可據以認定賞鯨船是否有干擾鯨豚行為的情事發生,因而得以依「野保法」相關罰則辦理。此顯示「野保法」在管制干擾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上的不足。

海洋委員會於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成立,所屬的海洋保育署負責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業務。依「野保法」,該署基於職權應落實鯨豚不受賞鯨活動干擾,但如何確保賞鯨不干擾鯨豚,或認定是否構成干擾,需要更明確的規範,此也是海保署應思考的方向。雖然「野保法」在管制干擾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上有條文上的不足,但此不能為單位不作為的理由,應該由花蓮賞鯨干擾抹香鯨的個案,思考如何從法規著手,訂定一份更符合海洋保育需要的專法,以落實最基本的不干擾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

(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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