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假新聞議題再度發燒,就有加強管制與處罰的修法建議。惟以德國去年所通過的專法為例,能否有效嚇阻,不得而知,卻肯定帶來侵害言論自由之疑問。
德國於二○一七年通過強化社群網站管理法,以對網路散佈的假新聞與仇恨言論進行管制。此法的對象,乃針對登錄的使用者超過兩百萬人且具有營利性質的社群網站,至於規範主軸,即是要求這類網站,於接受申訴有使用者之貼文涉及不法時,必須儘速為處理。而根據此法第三條第二項,只要此等貼文內容明顯違法,除非得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除,並阻擋其擴散。若非屬明顯之違法,除非訊息具有爭議,致應由中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審查,否則,也須在一星期內為處理。而社群網站業者若違反此等規定,還可處法人與負責人,最高五千萬與五百萬歐元的罰鍰。
而根據強化社群網站管理法第一條第三項,將違法內容僅限於侵害憲法國家、公共秩序、性自主權與個人名譽等的刑法犯罪,並列舉了二十四種類型,以避免處罰漫無邊際,並可避開真、假訊息如何判斷的爭執。
惟所列的刑法罪名,有一共同特性,即構成要件的不明確。以法條所列的反人權言行之刑法第一三○條第一項來說,只要是煽惑對國內某些住民或族群為暴力行為,或者對之為謾罵、惡意中傷等違反人性尊嚴的舉措,就可處三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其中的煽惑、謾罵、惡意中傷等,皆屬極為模糊的法律概念,於司法上本就難以判斷,若再加以強化社群網站管理法,以明顯與否來為刪除違法訊息的時間長短之標準,則所謂明不明顯,恐更不易界定。故在規範處於多重不確定性下,課予民間業者迅速審查貼文內容的違法與否,甚至擔任司法先行者的義務與角色,既有違比例性,亦會使網路社群出現事前檢閱的寒蟬效應。
而我國目前可為假新聞處罰規範者,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廣播電視法等,其中的謠言、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等,比德國法更不明確,實得為全面檢討。至於要否立專法,為免讓人有威權復辟之感,恐得三思。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