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當你的國民不再是你的國民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中國公布並施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讓居住半年以上,且有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台灣居民可申請居住證。從表面上看,台人申請居住證後將「享」有:包括「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與「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三項權利,另有六項服務,九類便利。有人認為如此可正式納入中國公民管理體系,獲得「公民身分號碼」,使台灣人就銀行開戶、旅館住宿辦理、交通票券在內等,享有公民待遇,在中國將無往不利,是重大恩惠;亦有認為僅是略施小惠,與先前差異不大;有人則說以前台人是「超國民待遇」,現在降為「類國民待遇」,何來施惠?更有認為包藏禍心,未來可用以追稅、加增公積金、並將暴露人身自由與隱私等等。

中國於本月一日起開辦台灣居民居住證(圖左),居住證樣式跟中國身分證幾乎一模一樣,正面有中國國徽,背面則有十八碼的「公民身分號碼」。(取自網路)

不論國人如何看待,不容否認中國此一措施顯是精心規劃,避開兩岸以「戶籍」判斷的默契。蓋以「戶籍」作為核心區分要件,是近三十年來,雙方各自嚴守此一防線。從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國《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到此次《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對「台灣人」的定義,都以是否在中國設有戶籍為標準。此蓋台灣不排斥雙重國籍,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仍基於國家安全與政治考量,將中國區別待遇,不僅排除雙重國籍,甚至畫出戶籍與護照,禁止台灣人重複擁有中國與台灣的戶籍或護照,否則將被取消台灣的戶籍與所衍生權利。

然就實質權利而言,中國此次賦予台灣人與中國國民近乎相同的內涵,是否在國際上產生中國將台灣人劃為中國人之效力?特別是「自願」申請居住證的台灣人,等同宣告納入「中國國民」體系,此與過去僅止於法律宣示,以及「台胞證」僅用於出入境,有著功能上與實質意義之差異。

國際法上,國籍認定之重要在於屬人管轄及外交保護之歸屬。國際法對國籍得喪變更,賦予主權國家相當大裁量權,一般藉由檢視內國法以及護照核發以判斷國籍歸屬。然若有疑義,如複數國均欲對同一人主張國籍管轄權時,則以「有效國籍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 nationality; doctrine of effective link)為判斷,強調國民與國籍需有「真實聯繫」(a genuine linkage),因此若一國單方主張毫無連繫之外國人為其國民,原則上不會發生國際法效力。然申請居住證的台灣人,乃「自願」為之,與中國單方面給予公民身分迥然有別;不僅如此,居住證以及相對應之權益,將有助強化與中國緊密聯繫的事實。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立場與主張。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像中國四處主張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世界上亦無任何國家,若中國般公開聲明不放棄使用武力併吞台灣。世界上亦無任何國家,如中國以極權高壓恐嚇手段,危及台灣民主自由的存在。中國的主張與中國所代表的價值,在在損害台灣的國家安全。

而環顧國際,近年來,英國、法國、荷蘭、德國、澳洲等國家,基於國家安全因素,甚至剝奪與恐怖主義相牽連國民之國籍。立法理由無乃基於國家認同、國家代表之價值以及危及國家公共體系。中國對我國民主自由造成的威脅,難道沒有達到恐怖主義對上述民主國家代表的民主法治價值傷害的程度?事實上,中國徹底否認我國存在,對台灣國家安全與生存的危害,絕對有過之而無不及。然另一方面,若將申請居住證的台灣人比擬做認同恐怖主義攻擊本國的人士,進而剝奪其台灣國籍,亦是太過,此等需長期居住中國的台灣人或許不能與連結恐怖份子危害本國的人士相比。

然縱使不再呆板死守國民與國家間的「忠誠」關係,人民與國籍間,仍代表著國家認同,此與國家建構和國家保存有著依存關係。當所有持有居住證的台灣人都有義務不得對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見《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則「居住證」實質上要求對中國進行效忠與認同,申請者在一定範圍內代表著「自願」或「被自願」肯認中國消滅台灣的主張與正當性。

基於保護國家生存與民主自由制度,國家應得基於民主自我防衛思維,進而對此等自願申請居住證的台灣人之權利有所「限制」。政府不能再蒙蔽雙眼,渾渾噩噩地告訴國人:居住證與中國戶籍或護照並不相同,當中國繞過戶籍防線,靜謐地對台灣進行攻擊時,政府豈能坐以待斃無所作為!如果對戶籍與護照之擁有,即可限制持有人在台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則「相同的事物,應做相同處理」,亦實無任何理由不能將自願申請中國居住證者予以相同處理。

在此呼籲政府有關當局:申請居住證視為與在中國設籍或持有中國護照相同效應,應列入禁止之列,建議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持有居住證或領用中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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