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北社論壇)談「台灣基本法」

◎ 蕭曉玲

自從「台灣基本法」的概念被提出來討論之後,有許多的意見。有人主張自己來寫基本法,也有人質疑基本法的地位,認為是分裂國家的產物,因而主張採取制憲手段。

常聽到有人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做中華民國」,事實上,目前這個名為中華民國的實體,無論其外觀多麼像一個國家,它都只是一個軍事占領下的架構,中華民國政府沒有擁有台澎地區主權,因此不是一個國家。占領的執行者無法移轉主權給任何一方,包括自己;戰爭之後的主權轉讓非得經由條約不可,好比《馬關條約》。眾所皆知,終戰後,攸關台澎主權的條約,唯有《舊金山和約》,當中也未提及台澎主權的最終處置。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它不是一個學說,而是一個事實。

制定一部屬於台灣人的全新憲法,聽起來可行,但勢必會與軍事占領當局(美國+ROC政府)產生衝突。除非片面廢除《舊金山和約》,組織革命軍,反抗外來殖民者、宣告獨立建國、頒布新憲法,接著獲得國際承認,方能成為一個正常國家。如同一戰後,凱末爾領導的土耳其,由於不滿協約國的條約,因此發動戰爭驅逐希臘人,最後逼迫協約國簽訂《洛桑條約》,確立土耳其的國家地位。光聽就明白,這是一條艱難的路。

回頭看看另一條基本法的道路。基本法是戰後過渡階段的最高法律,是原則上的根本大法。但,台灣的情況呢?我們目前所沿用的,是一部不屬於我們的憲法,該憲法早已被中國人民所唾棄,卻被挪來充當治理台灣的基本法。這是大笑話,卻在台灣被實行了七十幾年,中間居然還經過七次修憲!各位不要被「修憲」兩字給騙了,我們台灣人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我們沒有資格去修中華民國的憲法。

事實證明,修了七次的「偽」憲法之後,整個體制依然不可行。因此,我們主張,台灣人民需要一部符合民主自由、時代潮流以及保障人權的「台灣基本法」。依照戰爭法,這部基本法的制定,不是我們自己說了算,而是必須向身為主要占領國的美國要求授權並支持。這將是我們今後努力的目標—遊說美國國會參眾議員、政府官員。

請給我們名副其實的「台灣基本法」。

(作者為台灣北社理事,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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