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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林騰鷂/私校教育改革論壇 期許葉俊榮部長該做的教育改革

教育部長葉俊榮(教育部提供)教育部長葉俊榮(教育部提供)

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學系退休教授

教育部長葉俊榮在上任的記者招待會上,說明了他對台大校長遴選案的態度,及未來十年教育藍圖的《一百零八學年課綱》將準時上路,而未觸及幾十年來違憲亂法的教育敗壞現象,顯示他尚未掌握當前教育問題本質。不過,因為他是行政法學者,期許他在任期內可以糾正下列違法亂紀的教育行徑,進行全面性的教育改革!

無法公共監理的私校

首先是要正視並清理私校對國家財政及教育理念之禍害!《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明文規定,國家對於私人經營教育事業之獎勵或補助,僅限於優良者。而教育事業是否辦理完善,成績優良,在民國六十三年制定之《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有十款規定可為準據。但今日《私校法》第五十六條卻只剩下六款,且不要求「董事會確能寬籌經費」,又在民國八十六年全文修正時,把《私校法》第一條「獎勵私人捐資」之意旨,改成「鼓勵私人興學」,且未要求「私人捐資」,乃造成私校濫設、每年濫用國家近六百億元經費之禍害!

由於私校浮濫設立,已形成公私大學三比七之畸形教育結構,有別於歐、美國家公私大學九比一之教育結構,有違教育當作社會一切平等基礎之公共任務來興辦之信念。現就讀公校多為領取無償教育補助的軍公教子女,就讀私校多為負擔有息教育貸款的農工攤販子女,已造成社會階層的僵固化。對此,葉部長實不應坐視,應立即依《私校法》退場規定,迅速汰除不公不義的私校!

近年來,多間私立學院如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台灣觀光學院等發生弊案,由教育部派駐接管之公益董事卻未能秉公辦學,反將學校轉交營利公司指派的董事會,去把科系停招、教師資遣、要求學生轉學、及支配淨值數十倍於捐助款項之公共資產等,敗壞教育風氣甚鉅!葉部長上任後,必須注意教育部內是否有內神通外鬼,指派不良學霸,讓公益性的私校淪為營利事業的肥肉!

又教育部高官退休後,去當私校門神之弊端,教育部只想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禁止曾任教育部部長、次長、主秘、高教司長及技職司長的人,在離職後三年內擔任與其五年內掌管高等教育、技職教育及會計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這是未能對症下藥、掛一漏萬的作為。葉部長應做的是,修正《私校法》,阻斷教育部官員退休後,去當私校門神的歪風!

另私校董事長、董事胡亂支領薪資亂象,葉部長也應善用最近制定的《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加以糾正。私校之師資、設備、學術聲譽一般均不如公校,但卻比照美國私校,向學生收取兩倍於公校的學費。私校校長多非社會上知名人物,但卻支領近教育部長或公校校長兩倍的薪資,甚至有私校國外董事每年濫支近六十萬元交通費之惡行,葉部長應即適用《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之視訊會議規定,加以制止!

公私立教師同工不同酬

再者,一些私校濫用國外講座教授制度,聘請沒有學術著作的部、次長或退休學閥擔任,實無法提升我國的教育競爭力。中部地區最近有一名「職業校長」,沒有什麼學術著作,但卻依靠家族裙帶關係,擔任同校講座教授,又任教育部接管的私校董事長,再去爭任另一私校董事長,其一人包攬三個教育職位,涉及競「教」禁止的敗德行為,葉部長更應積極果斷地處理!

《教師待遇條例》之制定施行,本是仿照德國《威瑪憲法》及一九四九年《基本法》規定,私校教師待遇不得低於公校教師,否則不准設立之規定,但因教育部曲意護航,只低度規範私校教師待遇比照公校教師,放任若干私校剝奪教師原本可以比照公校教師領取的年終獎金及學術研究費。就此,葉部長有義務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以維護私校教師的待遇與尊嚴!

反教育重分配的學費

值得葉部長注意的是,《憲法》規定國民受教育機會的平等,應是包括無經濟生活憂慮之受教平等。民進黨重新執政後,已取消退休軍公教子女的教育補助,但尚未取消身分取向、且無法律依據的現職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這使經濟弱勢、忙於生計的農工攤販子女,因無教育補助,為了求學,不得不向銀行申請加計利息的助學貸款,以支付高於公校兩倍的私校學費,而教育部每年也編列約四十億元,補貼學貸利息給銀行。這種官、學、銀行的教育剝削鎖鏈,也亟待葉部長的破解!

在過去,學生用家教或在校內工讀酬報,即可支應學費,但今日高昂的學費,卻逼迫學生不得不去打工。由於教育部的無能與怠惰,竟使學生在學期中可以不限時的、在任何職場打工,以致無法專心學習。在德國,學生在學期中不可以打工,只能在寒暑假中打工,以避免妨害學習,而在哪一種職場打工,學校也要進行查核,避免學生受到不良業主的污染與剝削。就此,葉部長也應積極採取作為,以善盡保護學生的職責!

《私校法》經過多次不良修正,已日漸變質,特別是私校董事從公益性的無給職,修正為可領取兩倍於教授薪資之規定,已使私校日漸喪失其公共性,淪為家族、財團沽名釣譽、爭謀私利的工具。

筆者建議葉部長應在短期內,促請執政的民進黨加速恢復修正《私校法》的審議,並參酌最近《公司法》修正,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善盡社會責任之立法宗旨,修正《私校法》,以強化私校的公益性,並督促私校善盡公共教育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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