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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姜皇池/美軍艦「有權」通過台灣海峽之法律意涵

美國國防部亞太助理部長薛瑞福 (圖取自中央社)美國國防部亞太助理部長薛瑞福 (圖取自中央社)

姜皇池/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美國國防部亞太助理部長薛瑞福不願證實美國是否考量派遣航母通過台灣海峽,僅表示台海是「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美國有權派艦航行;事實上,本月上旬,美國海軍兩艘主力驅逐艦,已從台灣南部海域通過台灣海峽,經台灣東北角南下,繞台灣周邊海域一圈。

美軍此等作為,諸方解讀各異,有認為美國歷來如此,無庸大驚小怪,沒什麼可高興;有認為如此高調,是對中國軍艦頻在台海周邊活動,不斷文攻武嚇行為之反制;甚至有認為既稱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即表示兩岸關係是「國際」關係,直接打臉所謂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的論調。姑不論此間國內外之政治意義,從國際海洋法檢視,所謂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是有其意義。

首先,「國際水域」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用語,該用語是美國所獨創,根據美國《海軍指揮官作業手冊》(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al Operations),「國際水域」指「不在沿海國主權下的海域,包括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公海。凡領海向海一面水域即是國際水域,在水域內國際社會成員保有公海航行與飛越自由」。簡單地說,對美國而言,凡是沿海國十二浬領海外的海域就是國際水域,美國在此等海域擁有公海航行與飛越自由。以之檢視台灣海峽,美國作為顯示僅承認台灣海峽僅兩岸各自主張十二浬領海,在領海外的水域即是美國軍艦享有公海航行自由的國際水域。

此外,《海洋法公約》規定: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若海峽寬度大於海峽兩岸領海寬度總和,且中央存有在航行與水文上相似便利的航道,則該海峽領海部分適用無害通過制度,中央水域部分則適用公海自由航行(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六條前段)。而台灣海峽,最寬處約二二八浬,最窄處約七十三浬,整個海峽個個部分寬度皆遠大於二十四浬,因此在《海洋法公約》體系下,各國船艦在離岸十二浬處外,皆享有航行權利。

然特殊的是,中國提出所謂「內海海峽」理論,從一九五八年的領海聲明以來,中國即認定海南島與中國大陸間的瓊州海峽是中國的內海海峽,此一立場從未改變。至於台灣海峽,是否亦為中國的內海海峽?中國從未正式對外主張,但中國近來頻頻以軍艦通過台灣海峽,且若有他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中國傳媒都有意無意地型塑出:此等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作為,若非侵害中國權利,亦是對中國的挑釁行為,好似要確認台灣海峽是中國的內海海峽。因此最低範圍內,美國與其他國家軍艦「蓄意」通過台灣海峽,可認定是明白向中國表達:台灣海峽是國際海峽,絕非「內海海峽」,中國在其沿岸十二浬外,即無任何超過《海洋法公約》所賦予的權利。

對台灣而言,若依上述台灣海峽定性,則在台灣領海外的海峽水域內,中國軍艦應同樣享有航行自由,因此中國軍艦或航母通過台灣離岸十二浬外的海域,即是公海航行自由權的行使。法律上或應如是,但大部分國人在美國軍艦通過時,不僅「耕市不驚」,甚或明言支持;而當中國軍艦通過時,卻是舉國沸騰,甚或心驚膽戰。同樣是權利的行使,何以差異如此巨大?原因無他,全因中國仍是至今舉世唯一宣布不排除以武力消滅台灣的國家。因而即使中國有權航行通過台灣海峽,未來面臨此種情況時,國防部門除要有「麋鹿興於左而目不瞬」的鎮定修養外,仍需思考在「合法範圍內」,採取必要的相對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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