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公司法法人董事條款

◎ 王任翔

本文寫在公司法三讀之前,第二十七條法人董事是本次公司法修法重點。另外此次修法更有某種程度與反洗錢掛鉤,所以不失為供深度討論的契機。

法人董事條款允許法人掛名公司股東,但可指派自然人行使權利,這對於大公司有千百種方便,然而要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卻有千百種弊病。歸根究柢這還是所有權、經營權、決策權之間的扞格所導致。

現代資本主義首重權力與分工。股權是股東因其股份的公司所有權,也是公司若有盈利理所當然的分配人。經營權則是受股東委託,大至總經理,小至每個基層員工所被委託經營公司的職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交界則非常重要,大抵就是由股東選出董事會,並監督經營者營運的「決策權」。

任何創業企業主都會是獨攬大權的觀念,然而隨著公司擴大規模並有資金需求,金融家會開始說服企業主在資本市場上市,並將所有權出讓給不特定股東。原本公開資本市場籌資還有剝離所有權和經營權這層意義;然而台灣的「上市上櫃」往往被美化為公司夠大、夠強的「獎賞」,造成大老闆心裡仍想獨攬公司決策,卻沒意識到自己的所有權(股份)已經被稀釋。

此時他們便開始想方設法要讓有限的股份能不對稱地做膨脹的決策,甚至影響經營;從此董事會變成每年的兵家必爭之地,諸如委託書大戰、公司派與市場派爭端也連年上演。

依公司治理而言,若已經在證券市場上市,經營權理應就與所有權脫鉤。董事會被賦予決策責任,由自然人當責才能確保任何一位手握相同股份的股東權利不會不對等膨脹,成熟資本市場的遊戲規則莫過於此。

其次,這次公司法修法多少有點因應國際反洗錢評鑑的味道。除了法人董事,實益擁有人透明化也是辯論熱點。我看見許多先進因為條文有爭議而倡議擱置,此時台灣人應該多想想,由於歷史發展因素,我們的公司治理權責分野有點畸形,導致董事會的組成也與國際實況有落差,若不在此時修正,以後恐怕再難有機會。值此,究竟是要因為有爭議就錯失進步的契機,還是要將公司治理正常化,有為者不能不深思!

(作者著有《洗錢防制法:銀行業實務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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