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孟皇/杜絕濫訴 保障人民權益

林孟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近日,一向語不驚人死不休的柯文哲市長公開表示:台大醫院因為是公家醫院,無法提高價格,所以醫生以服務態度不好來制量。他的這番話隨即遭到北市衛生局長黃世傑的反駁,隨後柯市長也坦承講話太誇大。

醫師看病有業績獎金,看診病人越多收入越高,而且醫師在醫學倫理的要求下,按理不會出現以服務態度不好制量的情況,問題可能是健保總額支付制產生的副作用。不過,柯市長卻點出值得我們深思,也就是台灣社會存在「系統性、制度性的問題」,因為醫院資源、床位有限,卻隨時有一堆人等著看病,醫院不可能持續這樣運作。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法院體系,而且問題更為嚴重。因為病人看病好歹有自付額,某程度可以達到以價制量的效果;反之,在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大帽子下,人民提起刑事告訴、自訴、上訴、再審、提審等等訴訟行為,多數是不用負擔訴訟費用的。於是,有少數民眾想說既然是免錢的,不用白不用;也有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使用的;甚至身為公權力的檢察官,也偶有濫行上訴的情況。這類訴訟,不僅損及對方的權益,也造成訴訟資源的無謂浪費。

不用白不用的心理,最典型的就是過去的交通裁罰事件。由司法院資料顯示,地方法院受理交通聲明異議案件新收的件數,九十七至一百年間每一司法事務分配年度,分別是三萬一千、二萬八千、二萬五千、一萬七千餘件;其後,一○一至一○五年間,則分別是三千二百、三千一百、三千二百、三千八百餘件。什麼原因造成這類案件數自一○一年起大幅將低?由於《行政訴訟法》的修正,規定這類案件自一○一年九月起改採有償制,因為民眾提起訴訟必須支付訴訟費用(勝訴時可以退還),才大幅抑制浮濫的案件進入法院。

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浮濫起訴的事例,不勝枚舉。某位江姓民眾因故傷害他人,遭法院判處拘役並緩刑確定後,他開始對該案告訴人、相關人員(包括法官)提起偽證、誣告、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瀆職等刑事自訴案件。截至目前為止,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得有他姓名的訴訟案件,超過五百件,再加上訴、抗告案件數,不下七百餘件。雖然因為他未依法委任律師,處理類似案件不會很麻煩;但以每件至少三位承審法官來看,加總下來使用超過二千餘個法官人力,確實浪費了不少的司法資源。

檢察官所生產的無益訴訟,主要是指上訴部分。因為檢察官不服一審無罪判決而提起的上訴,近五年來被二審撤銷改判有罪的比率,始終不超過二十%。按理法官、檢察官在少數個案上難免有認知上的落差,提起上訴很合理;但如此高比例的駁回數據,顯見有相當比例是不該上訴的。這也是新任檢察總長江惠民要求:「一、二審檢察官一同開會,討論案件有沒有必要上訴,若是沒必要,就請檢察官撤回上訴,不要擾民」的原因所在。

話說回來,檢察官本身就是民眾濫訴的最大受害者。以鄰國日本為例,日本人口數超過台灣的五倍,一○四年間該國進入檢察體系的刑事案件,不及台灣的二倍。可能原因很多(如日本警察擁有微罪處分權,過濾篩選了約卅%的案件;或可能因為刑事政策的不同,日本將許多罪行予以除罪化),但從台、日兩國不起訴比例的數字分別是卅五%、六.六五%來看,可見台灣社會有不少訴訟案件是被浮濫提出的。

少數人浮濫提出訴訟,不僅法警、書記官、檢察官、法官等等人員都成為「血汗司法」下的受害者,也浪費了被提告的人的勞力、時間及費用。更甚者,法、檢人員在面臨各種法庭觀察、評鑑機制的監督下,雖然不太可能以服務態度不好來制量;但受到政府總員額的控管,不太可能增加司法人力的情況下,生命是會自己找出路的,則降低偵查、審判品質,自然是在情理之中。在此情況下,受損害的將會是確實有糾紛、需要國家提供司法服務的廣大民眾。

國家資源有限,不可能一再增加司法人力,抑制以興訟為業,浮濫使用訴訟資源的行為,本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日前,司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明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濫訴者提起的訴訟,並增加其罰鍰金額;同時,罰鍰的對象包括實質上為濫訴行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被告因此所支出的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的酬金,並成為原告所應支付的訴訟費用一部分。如此,算是踏出確保司法資源有效運用的第一步,希望早日完成立法。

只是,誠如前面所提的,法院受理浮濫提起的訴訟,並不限於民事訴訟,也包括刑事、行政訴訟。例如,前述未委任律師卻一再濫訴的自訴人,或就同一原因事實一再聲請提審的事例,即應考慮仿效外國法制,制定類似「起訴許可先行命令」之制。還望立法委員整體盤點後,採行多元方式,抑制各種不當的訴訟,以確保人民享有高品質司法服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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