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家安全法不安全

◎ 劉一德

台北地檢署偵辦共諜案,查出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等人被吸收,並接受中國解放軍旗下兩單位資助在台發展組織,依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為中國發展組織罪嫌,將王等四人起訴。台灣某些政黨是否已成為共諜之溫床,國安單位不可等閒視之。

近幾年來,共諜案從未間斷,但從未有政黨介入,中國國台辦也從未強烈反應。新黨為一急統派政黨,王炳忠為新黨全國委員會新聞連絡人及新黨青年委員會主席,侯漢廷為新黨青年委員會秘書長,林明正、張宸浩則為委員。換言之,涉案者都是新黨重要幹部。從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說「王炳忠案」是「喪心病狂」,不難看出在國台辦眼裡,新黨及王炳忠等人扮演角色之重要性。

查看整部「國家安全法」,處罰最重的第五條之一,不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擔任共諜者,就算被判處最重的五年徒刑,加上服刑期間如表現良好,兩年半即可假釋。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的共諜,刑責竟比酒駕還輕,難怪有人前仆後繼,連政黨都潦落去。這樣的「國家安全法」能不趕緊修法嗎?

更扯的是,新黨因參加二○一六年立法委員選舉,全國不分區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五以上,依「選舉罷免法」規定,中選會每年還補貼二千五百多萬元競選費用。政府對民眾徵稅或罰鍰毫不手軟,卻將人民的血汗錢,拿來補助充滿共諜的政黨花用,納稅人吞得下去嗎?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明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法第二十六條明定,「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期待起訴後的「王炳忠共諜案」法院應速審速結。定讞之後,主管機關內政部能依職權,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將充滿共諜的違憲政黨解散,不要讓政黨成為共諜發展組織的溫床。

(作者為台聯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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