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省」到只能有一所高等法院?

◎ 李兆坤

司法改革目前已如火如荼地展開,在整個司法組織的調整上,金字塔型的架構成為目前努力的目標。在改革之餘,似乎目前高等法院的組織調整,較未見討論。

目前我國共計有一個台灣高等法院及其四個分院,另外還有一個遠在金門的孤兒—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但其本院早在七十年前已「淪陷」!

「法院組織法」第七十條規定,「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在這樣的規定下,當年國民政府遷台時,僅能成立台灣高等法院;隨著人口增加,才在台中、台南、高雄與花蓮成立分院。而福建省因為轄區不完整,加上實施軍法制度,一九五一年在台北恢復設置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一九九○年更名為金門分院,一九九三年戰地政務結束,才遷回金門。

一九九八年行政訴訟制度改革,雖「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同樣規定「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因此於次年成立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目前普通高等法院的設置,仍受制於「省」的框架,無法貼近實際狀況。金門分院的編制,僅具法庭的規模;連江巡迴庭法官也常由台灣高院,而非福建高院金門分院所支援。而全台只能有台高院一院的狀況,雖然陸續成立四個分院,在審判等級上各分院也與本院平起平坐,但多年來沒有因應精省與新直轄市的成立而調整,產生台灣只能有一所高院的奇怪現象。

既然高等行政法院組織的設置,已能打破台灣省的框架,期待未來高等法院的組織規劃,也能跟隨本波的司法改革而做調整。在此具體建議如下:分別在台北、台中與高雄成立北部、中部及南部高等法院。北部高院轄區包含北北基宜花桃竹與金馬,並另外成立桃園、花蓮分院與金門庭、連江巡迴庭。中部高院轄區包含苗中彰投。南部高院轄區包含雲嘉南高屏澎東,並另外設立台南分院與澎湖庭、台東庭。打破台灣省、福建省的框架,高院的組織設置,才能更貼近司法金字塔型組織。

(作者為台北市立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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