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吳俊志/被國稅局繞過的海外反避稅條款

吳俊志/執業律師

經濟日報近日報導,中區國稅局接獲檢調通報,一家台灣公司利用在租稅天堂設立一間紙上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透過三角貿易的方式,由台灣公司接單,卻以A公司之名義簽約,但另外以低價向台灣進貨,使得獲利集中在設置於租稅天堂的乙公司。

雖然名義上以A公司締結契約,但接單、進出貨等業務都在台灣公司處理,海外A公司看起來就是個登記單位。常理而言,國稅局起疑,認定A公司只是人頭公司也是意料之中,國稅局因此一如既往地用「實質課稅原則」,將乙公司的所得全部併入甲公司,並且將甲公司視作逃漏稅,補稅並附加處罰。

所得稅法實際管理處所(PEM)

按照二○一六年三讀的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四的規定,如果一間「外國公司」,股東及經營者卻是台灣人,甚至營運出貨都是在台灣,這時候依法便可將這間外國公司視為台灣公司來課稅。

但三讀至今,本條文仍未施行。此話怎麼說呢?所得稅法規定,本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當時財政部提出這種草案的理由是:

「本次修正條文所定反避稅制度之施行,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

即便當時有來自在野黨委員的壓力,但行政機關為本於專業為自己辯護,沒有跟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時一樣,捍衛自己的版本,而一反常態地照單全收,難道不用承擔責任?或者說,當時是稱了財政部的心意順水推舟?

不論立法當時的實際角力,財政部當時正是對外宣稱兩岸租稅協定不施行,跨國反避稅機制就沒辦法運作,在草案中把施行日期無限延後;這種將國際租稅進程的落後用政治理由撇清,將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反避稅措施與政治理由綁在一起,顯然是上下交相賊的怠惰。甚且,法條中已直接授權由行政院公告,兩岸租稅協定之進程只是「參酌」,如果兩岸租稅協定的施行難以期待,難道就放任反避稅機制形同具文?

萬用的「實質課稅」原則

如果尚未施行,我國落後於國際反避稅的進程也就罷了,諷刺的是,主管機關一方面不公告施行,在種種個案中,國稅局卻仍然用實質課稅原則來課稅。

海外反避稅條款中,什麼樣的公司是國內公司控制的外國公司,什麼樣的企業實質上在台灣營運,都有明確的標準可以遵循,徵納雙方都能照著明確的遊戲規則走。但在法律遲遲無法施行,另一方面又大肆以實質課稅原則來對海外公司補稅甚至加罰,難免讓人覺得這是國稅局的選擇性執法,繞過要件嚴格的海外反避稅條款,反正手中有模糊的實質課稅原則,也就形同手上抓著隨時能殺雞儆猴的「生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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