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獵雷 獵棄保

◎ 吳景欽

因獵雷艦案涉案的慶富公司少東陳偉志,棄保潛逃,致使法院對其父陳慶男的保釋金提高至一億元,因無法限期籌出,已遭收押。惟如此的作法,實無濟於事,卻再暴露防逃機制之缺陷。

對於羈押的替代,雖有保釋、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手段,但真具防逃效果者,只為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而就限制住居來說,目前檢察官或法官,會要求被告每天於固定時間,至居住所在的警察機關報到,不報到,就成為通緝與羈押之理由。惟報到制度,還是得依賴相對人的誠實性,因不報到,往往已潛逃至海外,如慶富少東之例。也因此,限制出境的禁令,似才為更有效的防逃措施。

惟限制出境並非刑事訴訟法所明文,而是由最高法院以屬限制住居的一種方式為擴張解釋,是否逾越司法者的界限,致侵害立法權,向來備受批評。就算先撇開限制出境的適法性不談,於警力有限且被告未必藉由正常管道出境下,仍會有諸多的監控間隙,勢必得對被告施以電子監控,才足以有效防止逃亡。

而以現今科技,乃是將GPS定位系統裝設於被告身上,其可在白天出外工作或讀書,但須於夜晚待在家中,並禁止進入某些區域。一旦違反,除身上的監控器會響起警告訊號外,警察也可立即進行逮捕,就多少能彌補目前的監控漏洞。

惟GPS定位,乃屬於全天候的監視系統,致侵害個人的行動自由權,基於憲法第廿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就須於刑事訴訟法中明文。惜依現行法制,得施以電子監控者,依性侵害防治法第廿條第三項第七款,僅限於性侵害的緩刑或假釋犯,則未確定判決的被告,就不在其中。故於被告潛逃,一再發生,司法機關似乎顯得束手無策的情況下,立法者恐得趕緊立法,以讓電子監控能適用於被告。

當然,電子監控的引入而成為羈押替代的手段,不代表防逃機制因此完備,只能說,藉由此等科技的置入,能夠重新檢視與省思羈押及其替代制度的缺失,並從中改良現行漏洞百出的防逃機制。而慶富少東的逃亡事件,到底是員警的疏失,還是有意縱放,又或是制度缺失所造成,更是檢方須釐清的當務之急。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