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遴選≠選舉 管案教育部不敢不管

◎ 郭維雄

台大校長人選案之所以延燒至今,主因之一是:遴選與選舉往往被混為一談。

在民主體制中,每個適格的團體成員皆有選舉權,而且其他人無此權利,選舉贏家即取得任職資格。在這兩點上,遴選與選舉之間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

我國有許多法規將遴選的權責授予主管機關,甚或其首長,且常將遴選與聘任併為「遴聘」,例如農委會委員「由行政院遴聘」,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董事「由行政院院長遴聘」。在這類程序中,雀屏中選就像擊出全壘打。不過,獲選者若突然醜聞上身,就難回本壘(受聘)了。倘若事實證據俱在,跑壘者必遭封殺:通過「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若在提解前被發現持有毒品,法務部矯正署應「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

三壘本壘有時就是相距甚遠。公文旅程越長,變卦機率越大。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由文化部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誰能保證行政院長與文化部必然意見一致?

有時,通過遴選只算是一壘安打:「經遴選為法官者,應經研習」,其中由執業未滿六年的律師轉任者尚須通過候補、試署兩階段才得以「修成正果」。有時,通過遴選者必有人回不到本壘:中研院院長遴選結果是一份交給總統圈選的三人名單;台大各學院院長亦循此模式由校長「擇聘」。

我國法規中的「聘任」絕非只是製寫一紙聘書。大學行政主管皆知,「助教及行政主管之聘任(兼),係屬校長權責」(教育部於二○一一年之函釋)。另根據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董監事之聘任屬於「監督機關的權限」。法人如此,遑論機關!

國會在二○○五年修訂大學法時,阻擋了教育部草案所規劃的大學法人化。是以,大學至今仍是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所界定的「機關」。正因為上級機關對大學校長人事案負有權責,監察院才有理由在去年十一月針對陽明大學校長人事案調查教育部「有無違失或怠忽職守」。試問,當時有誰高舉大學自治旗幟,反對監委調查?試想,教育部豈敢對今年爆發的台大校長遴選爭議裝聾作啞?

為挺管而告教育部?省省吧!

(作者於一九八九年畢業於台大歷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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