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黃瑞華/大法庭制度是進步立法 還是落後立法?

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為解決最高法院各庭法律見解歧異,造成判決無法預測、法律之前人人無法平等弊病,司法院擬建立大法庭制度,修改法院組織法。現立法院審議中。

用白話文講,大法庭制度就是將最高法院解釋爭議關鍵性法律的「多頭小馬車」,改成「單一大馬車」。修法後,想改變民國以來的法律見解,解釋爭議關鍵性法律,只有大法庭有資格。大法庭說了算,其他法官必須照著走。

司法院主要師法德國。依最高法院一○六年德國考察報告,近十年民事大法庭只受理三件,刑事有時一年一件都沒有。是德國法律見解歧異現象減少或不存在?不是。依德國學者研究,一九九五年至二○○一年,德國最高法院已做出一百五十七件與以前見解歧異的民事判決,僅一件被提出於大法庭。德國大法庭制度的運作如此式微,效果如此有限,我國卻正要模仿。

司法院版大法庭並不真正審理個案,只解釋個案涉及的抽象法律爭議。其解釋內容抽象,具法規範形式,對提案庭法官的個案審判,有法律拘束力;對其餘法官未來相同案件的審理,有實質拘束力。這與之前的判例、決議,並無差異。

目前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法官會議處理爭議法律問題,是由全體法官討論後具名表決,法官們都曾在議場上為自己的法律解釋理念奮戰,受決議拘束,符合民主原則。以刑事庭為例,大法庭制度,實質上是由十一位大法庭法官替其他三十二位法官解釋相關爭議的法律。其他法官受大法庭見解的拘束,法理何在?大法庭見解就是「法律」?還是大法庭部分成員由法官票選產生,有經過「授權」,所以有拘束力?如果最高法院法官放棄自己的法律解釋權而「授權」他人,還是憲法「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法官嗎?法律解釋統一與審判獨立,沒有更好的調和方式?司法院有必要向國人說清楚法理。

解釋及適用法律,是審判的靈魂,是憲法賦予法官的重要權限。大法庭制打破「法官無大小」的觀念,將多數終審法官的關鍵性法律解釋權,剝奪後移轉給少數大法庭法官;是將終審法官分大、小二種階級。這種憲法層次的嚴肅議題,並不適合依「法官自治原則」由法官票選產生。

如果大法庭真正審理個案,在簽名負責的個案判決中表示關鍵性法律見解(如日本的「一階段審理」),在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前提下,以票選產生人選,也許可以。但司法院版的大法庭並不真正審理個案,只作關鍵性的法律解釋(「二階段審理」),實質是享有部分立法權的解釋機關,不是審判機關。這種對終審法官的擴權與削權,基於國民主權及權力分立的憲政原理,大法庭法官,至少應經立法院審查同意,或委由具民主正當性、多元性基礎的法官遴選委員會,以公開方式遴選;才能避免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

我國司法仍是封閉、保守的和諧社會。威權、官僚,未曾解構。學養、品操向來不是「法官升遷」檯面下的關鍵因素,「順服」特質,可能更重要。因庭長對法官有年終評核權及案件終結決定權,各庭法官票選結果,可預見是各庭長當選。由當選庭長們組成的大法庭,從只能決定行政,不能干預審判事項的行政機關(庭長會議),搖身一變成為關鍵性法律的解釋機關。由具行政色彩的庭長會議來決定審判核心事項,因此合法。

近來最高法院庭長會議,概由院長主導。院長對全院法官有法定職務監督權,對升任庭長、派實任法官或外派院長有薦舉權,可說有無人能及的「實質影響力」。現在更修法擴權,明定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是未來民、刑事大法庭審判長,主持爭議關鍵性法律的解釋,實質主導社會矚目、重大法律爭議案件的判決結果。

媒體曾報導,現任鄭院長是馬前總統卸任前最重要的人事派任。他上任後,在各方面均有強勢作為;主持刑事法律問題會議時,常率先表態、逐一垂詢法官見解;遇自己屬少數說時,久議不肯決,甚至撤回提案,都曾發生;為求績效,以結案為目標的提案,縱使不合法,也鍥而不捨;規定凡上過媒體的案件,合議庭最好寫結案新聞稿,且新聞稿須經書記官長、院長審核通過後,才能公告主文。因行政人員不敢違逆,公文層層審核耗時,造成個案審判評議結束,主文已對內公開,卻不能對外公布,落差達數小時的奇特現象。院內更流傳他分批召集調辦事法官集體訓勉,曉諭要好好表現,不要被他「記點」,像鼓勵小朋友要當「乖寶寶」般。庭長們因修養好,庭長會議常順著他的意志;明明有人反對,會議紀錄卻成「一致決」,也予忍耐。其他不尊重法官、庭長,行政凌駕審判的事例,可參考媒體報導。

三終審法院院長是無任期保障的政務官,本應隨政權更迭,更新其民主正當性。修法後,強勢主導大法庭獨享爭議關鍵性法律的解釋權,決定全國矚目案件的判決命運,將無人能擋!立法諸公真的想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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