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到底是誰卡誰?

◎ 默聲

管中閔案討論多時,主管機關教育部多次抵擋外界政治壓力,最後部長潘文忠選擇辭職負責。然而,潘部長因為「政治恐攻」而辭職,似乎是釐清這整起管中閔案最好的時刻。我們必須重新審視,為何教育部被迫要卡管?為何部長不惜說出重話要不予聘任?又為何所謂政治介入大學指控並不成立,而又是誰才是真正喜歡以政治力介入校園。

管中閔案討論多時,主管機關教育部多次抵擋外界政治壓力,最後部長潘文忠選擇辭職負責。(資料照)

這整起事件演變至今,不外乎「獨董利益迴避」、「獨董未報准即上任」、「廈大兼職問題」。由於這三者都屬於長期教育界的陋習,以至於大家心中默許。卻反被不是出身高教的潘部長點出爭議,進而衝擊利益結構的核心,才導致各方勢力張牙舞爪。

先從事實面上看,管中閔所面臨的三項爭議,在制度上都有規範。獨董爭議在於副董選獨董為校長。而管中閔的獨董就任資格,也有爭議,因為他是在台大尚未完全核准情形下,便直接到台哥大擔任獨立董事,早已屬於違法兼職,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本連公立學校教師的資格都站不住腳。最後,則是在廈門大學王亞南經濟研究院被聘為講座教授與碩博士生導師,更在多處被列為「實質兼職教師」,但國台辦替其背書之外,還認明管中閔確實是廈門大學的客座教授。

在制度面上,獨董利益迴避問題,「台大校長遴選規則」就指名,「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將解除其遴選委員職務。在選舉校長過程中,蔡明興從未表露自己有利益迴避問題,選舉過程根本法律上站不住腳。而在廈門大學兼職案上,根據教育部二○一四年吳思華部長所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兼職,「教師非常態性(非固定、經常或持續)應邀演講或授課」才不是兼職。反之,若「固定、經常或持續」的到某一學校「應邀演講或授課」那當然就是兼職。尤其注意,常態性的應邀演講也屬於兼職的範疇!

而管中閔自二○○五年以來,前往單一學校廈門大學就至少五次以上,從事的行為不是演講就是王亞南經研院的授課,最初根據廈大人員的指證就表示:「管中閔每年約來二、三次,一次約待一個月,屬於授課較集中。」每年都來二、三次就屬於常態性,這還不是兼職?很明顯,管中閔早已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在「國立臺灣大學徵求新任校長人選啟事」中也表列校長候選人之資格條件:校長人選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之任用資格。這代表管中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早就當然喪失校長候選人的資格。若說利益迴避爭議無法一刀斃命,但是至少獨董的違法兼職,以及廈大違法兼課,都早已讓管中閔連教師資格都不保,遑論大學校長。

(作者為台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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