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管委會管得到建物主結構?

◎ 饒後樂

某報房地產專欄引用知名律師意見,表示「管委會若在住戶裝修期間,認為有破壞主結構的疑慮,可進入住戶的建物確認。」又進一步說明「不少社區會向裝修住戶收取裝潢保證金三至五萬元,等管委會確認住戶沒有破壞建物結構,及完成裝潢後的清潔後,再退還保證金。」但這麼做成效有限又侵害人權,值得商榷。

管理委員會要如何確認住戶沒有破壞建物結構?如果等裝修完成通知管委會檢查,那管理委員怎麼看得出天花板和牆面背後的結構有遭到破壞?還是管理委員要全程排班坐鎮,不然如何防止工人偷偷敲掉哪堵牆或樑柱,然後搞個假的來糊弄蒙混?更根本的問題是管理委員能不能分辨哪裡是結構,何處不是?

公寓大廈管理常見亂象之一,就是缺乏專業能力的管理委員介入專業事務;結果不但沒達成維護共同利益目標,反而侵害居民基本權利。如果管委會有權力進住戶家,那如上述要求每天都來行不行?檢查挑在三更半夜實施住戶要配合嗎?管理委員准駁收放的標準在哪?他們濫權或任意放水時誰來認定?誰來制約?萬一出錯造成損失如何補救?…這是個潘朵拉盒子,一旦打開沒完沒了!

報導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裝修時不能破壞或變更建築物的主要結構」規定,但查遍該條例或其他法令卻都找不到對此給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授權,因此不能拿來做為管委會要求進入專有部分進行檢查的理由,否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規定形同具文。

為了公共安全和利益,針對破壞建物主結構行為加以嚇阻和制裁確實有其必要;但這責任不該丟給管委會,甚至於不屬於公寓大廈管理範疇,道理簡單,它超過公寓大廈居民和管理委員能力。它應該回歸建築管理業務,屬於裝修住戶與政府之間關係。各縣市政府其實均已頒訂裝修管理辦法進行規範,社區大樓要參與、進行管制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在規約中規定住戶進行裝修時須先向地方政府申請建築物裝修許可,遇到住戶不配合時向主管機關舉報,即可將此裝修管理重責大任交給政府和專業建築師把關。

(作者為台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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