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華佗再世也步步驚魂

◎ 蕭勝明

貴報刊載「死亡證明寫錯時地 醫師被罰10萬打官司敗訴」,讓我與諸多醫界同仁不解,臉書熱烈討論。

開立文書單據,筆誤或日期時間誤植,不算少見,疲累下更容易發生。我過去在加護病房輪值,開亡診也是常日期錯、住址錯的,印了許多次(還好電腦修改列印不麻煩),家屬看過無誤,才會簽收帶走。是以,我覺得這實是明顯行政作業必然且常見的誤植錯誤。家屬未確認就帶走,也有一部分責任,不能單方面怪罪無惡意且疲勞犯錯的醫師。甚至,根本無所謂「犯罪」,改正就好。

醫師法第廿八之四條,設定醫師當被處罰的五項行為。第五款為「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診斷書」。這裡的「事實」,被想當然認為是病名或病程等,防止醫師以職責之便假造。但法官擴大解釋成「文件所有內容」,包括日期、時間、地址不符,這是否太過度詮釋呢?且,條文也無「以故意、惡意曲解為限」的限制,應該是法條需要修改,否則所有非故意的過失,台灣醫師都會被處罰了。另,行政罰法第七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若開立亡診為「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爭點在於:疲累失誤、文書失誤,甚至是家屬認知失誤,雖非「故意」,是否算是行政罰法裡的「過失」。如果將「過失」擴大解釋,那麼的確不管如何(就算機器印錯、民眾記錯、告知時間地點有錯…),錯了就是「過失」。開單醫師都是會被罰,「誰叫你要開」。

此後,能保護醫師自己的,只有務必請民眾確認並簽認「無誤」,將簽署無誤文書和病歷一起保存,日後被告才有證據。或,「不做不錯」,沒人要開亡診,一律行政相驗請法醫開。讓醫病兩造如此防衛,法律人士難道不是隱形推手麼?

本案仍可上訴。期待日後法庭,還以清白,別拿這種文書手誤來懲罰苦勞的台灣醫療人們。

(作者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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