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憲法生與死

◎ 雲程

有關「中華民國憲法」的矛盾,及ROC與中國的無端糾葛,近日貴報社論〈一中憲法選出台灣總統?〉剖析擲地有聲。論點包括:一九四六年中共既杯葛制憲,ROC憲法即非「一中」;中共建政後「制憲母體」多次制憲修憲,所謂ROC憲法早成為史料。

但ROC憲法矛盾更包括,直到一九五二年〈台北和約〉才將ROC國民視為包括台灣人。這表示ROC憲法制訂時,不但母體少了一半(中國人),還摻雜敵國國民(日本人)!可真是笑話!

學者未曾觸碰的基本矛盾,還有:為何此「殭屍憲法」還能於台灣運作?其理論依據是什麼?社論「服務台灣的政治運作」一語已點出端倪,惜限於字數未繼續引伸。

關鍵在佔領與軍事統治的必然。無論透過征服或降書方式,當一方投降之時,便是佔領權力生效的開始,當地即進入軍事統治(military government)。如此,在主權維持不變下,治理權無縫的移轉佔領當局,受降只是一種儀式。

當日本將治理權移轉盟軍,盟軍授權蔣介石來台,實施的就是軍事佔領。軍事統治也是民政治理(civil administration)。它需要一法律架構,來建立機關組織與治理運作。所有佔領區都有一部由佔領當局所頒布的基本法(fundamental law)—它可以是完整法典,也可以是一組統治原則—以進行經濟與政治重建。終戰時不說,連阿富汗、伊拉克等戰後,都有由佔領當局頒布的基本法。

戰後歷經佔領,台澎該有的基本法呢?否認基本法,反而實施著他國已死的憲法,豈止荒謬而已?放眼戰後台灣,能扮演台澎基本法角色的,就只有一九五○年佔領當局蔣介石親自君臨台灣後所頒布,那已被「制憲母體」宣布廢棄的所謂「ROC憲法」。

台灣既無所謂中國憲法、無中國政府在管轄台灣,更無一中議題可言。ROC政府是當年為簽署與執行和約,及為維持聯合國運作順暢的臨時工具。一九七一年後,國際政治上已經無此需求。

以殭屍憲法覆蓋基本法,才是台灣地位未定政治的真相。台灣實施基本法,是處在和約前的「敵意佔領」(hostile occupation)期,由軍事總督頒布的獨裁法典;面對已臻民主的自治台灣,即便多次修補殭屍憲法,再也無法「服務台灣政治運作」。

雖然地位未定, 台灣卻不應繼續扮演假的ROC。以假做真,永遠被中國壓著打。我們要制訂新基本法,來完善民主自治。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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