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著作權法看論文

◎ 吳景欽

台大新任校長遴選,最高票當選人管中閔,傳出有著作是否抄襲之爭議,台大發出新聞稿稱,系爭論文僅是於研討會以手稿(working paper)形式公開,並非正式出版與發行,致非屬學術倫理委員會所要處理的對象,故決議不立案調查。如此的聲明,讓人感到一頭霧水,也不符現行的法規範。

對學術研討會的論文,某些會有相當嚴謹的審查機制,並於會後正式出版,類此著作之發表,自為學術倫理規範的對象無疑。但也有基於時事議題或為配合社會脈動所舉辦的研討會,因籌備時間較短,故往往不會有事前審查機制,日後未必出版,作者也會聲明暫勿引用,於此種情況,是否為學術倫理規範之對象,就必產生疑問。

而依「國立臺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三款,只要援用他人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就涉及學術倫理,致該成為調查事件。惟此要點,卻未對哪些情況下的著作,才能稱為研究成果,有清楚之界定,勢必得回到其上位的授權規範,即教育部所頒「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為找尋。惟於此處理原則,對於學術研究成果,亦未列舉或例示,致得回歸著作權法的規範。

至於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的定義,只要著作對外公開發表,不管其型態是口述、播送、傳輸、展示、出版等等,都必須受到著作權法的規範,而所謂公開,指的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故於研討會展現自我的論述,不管研究成果是否已完成,也不管有無接受審查,更不管事後是否出版,皆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有引用或重製他人著述,而未註明出處者,就得面臨民事,甚至是刑事的究責。

所以,台大以研討會論文既不正式、也無出版之理由,致不進行有無涉及學術倫理之調查,實與著作權法的相關規範,存有著嚴重落差。這無論是故意曲解,抑或是不知,恐皆落人口實。更重要的是,若管中閔的論著與碩士論文間,真的無涉學術倫理之問題,台大的不作為,既讓校長遴選蒙上一層陰影,亦欠當事人一個公道。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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